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不再属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而是作为其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这样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更有力度,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场是赋予少年的权利,监护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应被视为是对少年的心理和感情上的援助。该准则第七条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将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
被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迅速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或智力状况。”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综上所述,国家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的时候,除非影响案情的侦查,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的情形可以视为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这么做也可以最大程度上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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