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且在医疗期后解除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医疗期内解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劳动者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根据这一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因医疗期期满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劳动者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不少于本人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对于医疗期满尚未痊愈或者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除经济补偿金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综上所述,医疗补助费用是劳动者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6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并且医疗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待遇,法律对医疗补助费是否分段计算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无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何时入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都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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