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执行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的条件有:
1、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移送执行。
2、具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国家利益、集体的重大利益,或者权利人因处于极其困难中而急需实现其权利,由此而产生法律文书须尽快实现的必要。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没有移送执行的必要,则不移送执行,而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中要写明移送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还要注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年度、案件编号,并送交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移送执行案件的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而不执行,又会使其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请执行。对这类案件的移送执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4、公益诉讼裁判。
无论是移送执行还是申请执行,执行机构收到移送执行或申请执行书后,都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移送执行书或申请执行书内容欠缺的,应当限期有关人员补正;移送或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不予执行。
对于执行案件的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在法院不具备执行能力或者不方便执行的情况下,是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移送执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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