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妨害执行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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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妨害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擅自转移或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司法人员执行法律判决和裁定的行为,以及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妨害执行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当事人妨害执行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妨害协助执行的行为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行为。

(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明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明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

(四)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手续完备而拒不查询、冻结、扣划的行为;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或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的行为;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逾期未能追回的。

(五)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

(六)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行为;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明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明或者其他财产的行这

(七)其他妨碍协助执行的行为。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从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行为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适用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二、妨害执行的行为怎么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述强制措施:

(一)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到场的一种特殊的传讯方法。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二)罚款: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人,责令其交纳一定现金的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应制作决定书,送达被罚款人。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三)拘留: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十五日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采取拘留措施应作出拘留决定书,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和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罪名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妨害执行行为,是指有义务履行或协助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执行过程中,阻碍或拒绝执行,使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会受到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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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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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疗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洗钱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洗钱罪指的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黑钱、脏钱洗白、洗干净。所谓的黑钱、脏钱、广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性质、、等得来的钱。
二、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常见的洗钱形式有: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1
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1
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1
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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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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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洗钱罪的形式有哪些,洗钱罪主要表现形式是哪些
[律师回复]
一、洗钱罪指的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黑钱、脏钱洗白、洗干净。所谓的黑钱、脏钱、广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性质、、等得来的钱。
二、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常见的洗钱形式有: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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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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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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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一、洗钱罪指的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黑钱、脏钱洗白、洗干净。所谓的黑钱、脏钱、广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性质、、等得来的钱。
二、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常见的洗钱形式有: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1
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1
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1
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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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如何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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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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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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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洗钱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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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罪指的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黑钱、脏钱洗白、洗干净。所谓的黑钱、脏钱、广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性质、、等得来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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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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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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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
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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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情形由于各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水平.竞争能力、商业道德和守法意识上的差异,不可避免的使得一些旅游经营者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但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和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现阶段,我国旅游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为了吸引旅游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我国旅游企业在数量上大规模的增加,但是这些旅游企业中.大多数都处于小、散、弱.差的状况,真正有实力的不多,为了招揽游客,进行低价竞争成为旅游业内的普遍现象。目前,在旅游业中普遍可见的零团费或负零团费”现象.就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低价竟销行为。低价竞销的旅游经营者违反竞争规则,争揽客源,吸引游客,占领市场,严重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本可期待的业务和收入。在以非正常低价吸引了旅游者之后,旅游经营者为了获取利润.总要想方设法从游客口袋中把钱捞回去,必然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以弥补其损失.旅行社这种低价竞争方式不但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竞争秩序。
2.旅游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商业贿赂行为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者接受他人行贿,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旅游业竞争十分激烈.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了排挤同业的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完成交易、谋取利润.多采用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旅游购物商店、饭店、宾馆、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收受回扣等手段来实现。在旅游业,导游拿回扣的现象成了整个行业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还有一不争的事实就是不仅导游直接从景点、购物店拿回扣.而且很多旅行社还与景点、购物点签有协议.只要导游带团过来.景点、购物点都要根据游客人头数返还旅行社回扣。3旅游经营者为了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有很多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游客在广告词的使用上含糊其词、夸大宣传.在广告宣传中.住宿条件出现模糊用语的现象较为普遍: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做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如有的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描绘得惟妙惟肖.消费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4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从事欺骗性的交易企业的名称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名称权是专属企业的权利。一些旅游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凭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良好的商业作风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很高的信誉,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企业。然而.一些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弱.经营状况不好的旅游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或者标志.误导、欺骗旅游者.使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发生混淆,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与旅游者进行的这种欺骗易的行为不但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也会直接损害知名旅游企业的信誉、形象和原本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
误解误解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误解误解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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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混淆行为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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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一、保险诈骗和保险欺诈的区别
(一)保险诈骗和保险欺诈的认定与保险有关的任何虚假告知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可构成保险欺诈。而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98条是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保险诈骗罪作出规定的,但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应当如何表述与概括,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学术界一些学者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概括出的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是: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尽相同,保险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保险欺诈则无此要求。
2、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
3、行为方式不同。
二、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妨害特定公务不定妨害公务罪而以其他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有那些?
[律师回复] 您好!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应以其他罪定罪处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以抗税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02条)2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42条第2款)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91条)4在法庭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扰庭秩序罪。(刑法309条)5负有执行人民判决、裁定义务并有能力执行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18条)7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8、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368条第1款)10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68条第2款)11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依法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16条)12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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