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复议,但是暂无规定复议期限。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罚款、拘留均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权。但是却没有申请复议期限的规定不妥,理由是:
1、使已生效执行的法律文书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影响法律权威。虽然对此民事诉讼法均明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无论何时都可以申请复议,则使生效法律文书处于维持与撤销的两可之间,如果撤销,而由于时间的拖长,则势必后果更严重。
2、易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复议已充分暴露出这一问题。原告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方有异议却迟迟不申请复议,往往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申请复议,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其他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申请复议并得到支持,从而导致胜诉方仅有一纸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保障。
3、易导致当事人缠诉缠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由于无申请复议期限的制约,当事人想什么时间申请就什么时间申请,随意性极大,易导致当事人缠诉缠访,造成社会不稳定。
4、与法的稳定性要求和司法效率的精神不符,亦显示出立法技术的缺陷。
综上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的规定,结合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罚款、拘留具体措施科学地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我国的法律现在只规定了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复议,还暂时没有对复议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尽快的申请复议,保证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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