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种类及签约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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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的种类一般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且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续签的条件要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自愿的基础上在重新签订合同,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种类及签约条件是什么?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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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具体来讲,可附条件可做以下分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
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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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具体来讲,可附条件可做以下分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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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具体来讲,可附条件可做以下分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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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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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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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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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即使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然而,现实中常有个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 公司法人人格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注册登记后,又利用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2][5]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1、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3条列举了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谓证明文件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此项规定外延不具体,但从保持与前四项规定一致性和贷款诈骗罪定义来看,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原本不符合贷款条件,但其隐瞒真相、虚构有关事实,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误以为其符合贷款条件,而骗取贷款,就可以认定其属“其它方法诈骗”。各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不同贷款种类规定有不同贷款条件,从这些贷款条件上看,行为人隐瞒真相、虚构有关的事实概括起来有四方面:
①与借款人主体有关的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真实(有无假冒、盗用)、 借款的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借款的经济组织是否是依法成立、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是否属于特别贷款种类对贷款对象的限制等,
②与贷款用途有关的事实或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相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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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与申请贷款时所需提交材料有关的实事。上述四方面内容,行为人只要对某一方面事实进行隐瞒或虚构,就应构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另外,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1996年12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3、贷款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在实际情况中,很难直接判断其犯意。但主观意识的表现是客观行为,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分析就能判断其主观意识。判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是看贷款是否按期偿还,如果按期偿还,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二是看未按期偿还原因是否由于行为人没有按约定用途正确使用贷款,如果行为人未按申请贷款时规定用途使用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而将贷款用于个人挥霍或携款潜逃或偿还个人其它债务或用于违法用途等,致使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全部按规定用途使用了贷款,但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因其不有对贷款占的目的,应不以贷款诈骗论处;三是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并且多方筹集资金,积极还款,说明行为人没有占有的故意,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认上或实际已无还款能力,就不能证明其行为没有诈骗的故意;再者要将行为人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到期还款一系列行为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分析,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4、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从理论上讲,个人与单位串通,单位帮助个人进行贷款诈骗的,符合共同犯罪特征,单位可作为贷款诈骗罪特定条件下的特殊主体,但根据《刑法》规定无法以贷款诈骗罪对单位处刑。由于诈骗贷款都是通过签订、履行借款合同来实现的,理论界与审判实践大多都认同,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符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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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当前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要是因单位内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对转账制度管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随身携带,而采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如果购买大量货物,造成空头支票的情况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拖延时间,“压单”、“压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空头支票等,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由于汇票往往不是即时支付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此,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当时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证汇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为此,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此外,票据法还对票据记载的内容及其真实性作了明确要求,严禁作虚假记载。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有无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项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记载有误,是出于过失或其他原因,而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7]
根据刑法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
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信用证结算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和其它结算方法在便捷适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结算支付方式的出现。所以中国已于89年4月1日废止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中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这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提单等单据骗取财物的行为。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这是指使用过期、已挂失等无效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骗取信用证的。这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出具信用证,并以之骗取财物的行为。四是以其它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的行为的,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构成本罪。本罪四种行为均属一罪,因此,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属一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结算虽在中国已经废止,但是,仍有利用虚假的国外信用证骗取财物的犯罪发生。主要是利用市场主体对信用证制度的陌生、不了解,如有的伪造外国信用证合资办厂,待中方资金到位后卷款而逃,有的利用虚假国内信用证行骗等。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或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进行支付结算以骗取财物。二是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作废的信用卡,辅之以其它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经所有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人,如亲属、子女等。四是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取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亦必须是数额较大为要件。参照《解释》
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本罪主观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所说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偿还债务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是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产生,新出现的一类诈骗罪。保险业务,广义上属于金融范畴,因此,刑法将本罪规定在金融诈骗一节。刑法规定了五种保险诈骗行为。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不存在的标的作为保险对象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而后又以该保险对象的灭失为由索取赔偿,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编造虚假原因,把本不属保险范畴的事故说成是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虚列项目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发生保险赔付的法定事由而编造法定事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毁坏保险对象,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受益人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罪或伤害罪,依法应对被告数罪并罚。以上五种行为均以故意构成,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附条件合同包含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的种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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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及其种类是什么?
职务发明及其种类是包括在本职工作当中所做出的专利权发明创造,当然了,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一些发明创造的话,也是属于职务发明,这些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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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要件有哪些,附条件合同的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一、附条件合同的要件有哪些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别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要件:
(一)条件是合同的附款。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协定的,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成立时并不当然的具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三)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的附款。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但不一定会发生。而如果确定会发生,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合同了。
二、附条件合同的有哪些种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行政处罚的类型及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二、罚款。 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是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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