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虽然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的缴纳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未完成出资甚至未出资的股东依然有可能取得股东资格,但是,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经营、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当有的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采取若干种救济措施。具体措施:
1、减资
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以上做法均是在公司出现问题,公司欲吸收新股东,但受制于出资不足股东无法出局的情况下而采取的被动做法。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出资不足股东虽然不享有分红权但享有表决权。而且,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增资、减资属特别决议,须经有表决权股东的三分之二通过。如果出资不足股东控股,公司将无法做出股东会决议,导致减资无法进行。因此,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不足股东的表决权等问题,出现问题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来处理。
总的来说,现在设立注册公司不需要实际付款,股东可以认购。虽然如此,但股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支付。认购金额不足,公司存在债务的,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出资额补足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恶意提取资金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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