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14人
专家导读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原告当然是公司的股东,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先请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但实际上监事会和董事会也是按照股东的要求提起的诉讼,所以原告只能是股东,不过,起诉结果是由公司承担的。
通常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谁

一、通常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谁?

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股东为原告。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公司的权利转由股东行使。因此,要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

(2)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了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诉权或者进行恶意诉讼,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3)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是名义上的起诉方,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

(4)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是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而怠于行使的情形《公司法》规定了三种: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

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股东要维护的并不是个人权益,而是公司利益遭受损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直接起诉,除非情况紧急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收到起诉请求后,在30天内没有起诉的,股东才能直接起诉。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8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通常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谁
一键咨询
  • 151****84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0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8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1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2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7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4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1****35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8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8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0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3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6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8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1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股东代表之诉原告是谁?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东代表起诉原告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救济的对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救济对象是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讼的股东个人。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当事人 (1)原告: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即股东具有原告身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持股时间、持股比例同时满足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被告: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被告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注意,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讼的股东。 3、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内部救济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才可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具体情形有三种: (1)书面申请遭拒绝。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 (2)30天不。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 (3)情况紧急。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原告是否能够申请股东代表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救济的对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救济对象是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讼的股东个人。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当事人 (1)原告: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即股东具有原告身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持股时间、持股比例同时满足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被告: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被告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注意,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讼的股东。 3、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内部救济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才可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具体情形有三种: (1)书面申请遭拒绝。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 (2)30天不。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 (3)情况紧急。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股东代表起诉的诉讼原告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救济的对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救济对象是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讼的股东个人。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当事人 (1)原告: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即股东具有原告身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持股时间、持股比例同时满足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被告: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被告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注意,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讼的股东。 3、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内部救济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才可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具体情形有三种: (1)书面申请遭拒绝。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 (2)30天不。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 (3)情况紧急。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与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需求而开展的直接诉讼不同,前者是出于公司利益出发,直接受益者是公司,股东只是间接受益者;后者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诉讼,直接受益者是股东本人。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要求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持股数量要求。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持股时间要求。新《公司法》第151条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
(一)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
(3)二审诉讼过程中一审原告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不能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提讼的原告应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为有不当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相对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原告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丧失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则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要求,相应地丧失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已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下,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其。
(4)诉讼期间,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除名的股东也不能提起代表诉讼。
对于在诉讼期间,经公司依据相关约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的股东资格,该股东的诉权亦同时丧失。被除名股东如继续诉讼首先应确认股东资格,这不仅是股东代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事实审查认定问题,同时也涉及诉的合并问题。股东资格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虽然都是与股东权利有关的诉讼,但两类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不同。在申请撤销或确认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无效之诉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而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股东也是原告,但其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诉讼利益完全归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损害公司利益的法人或者个人为被告,公司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因此,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是两个完全的诉讼,前一诉讼是前提,是基础,两类诉讼不符合诉的合并的条件。如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对于股东资格发生争议,人民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通过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来解决。
(5)诉讼期间,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死亡的股东由其继承人提起代表诉讼。
诉讼期间,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死亡时,应裁定中止审理。若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未作特殊规定的,则此时,其股权自动由其继承人继承,则相应的诉权亦由继承人继承。
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持股数量要求。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持股时间要求。新《公司法》第151条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
(3)二审诉讼过程中一审原告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不能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提讼的原告应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为有不当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相对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原告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丧失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则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要求,相应地丧失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已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下,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其。
(4)诉讼期间,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除名的股东也不能提起代表诉讼。
对于在诉讼期间,经公司依据相关约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的股东资格,该股东的诉权亦同时丧失。被除名股东如继续诉讼首先应确认股东资格,这不仅是股东代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事实审查认定问题,同时也涉及诉的合并问题。股东资格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虽然都是与股东权利有关的诉讼,但两类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不同。在申请撤销或确认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无效之诉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而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股东也是原告,但其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诉讼利益完全归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损害公司利益的法人或者个人为被告,公司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因此,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是两个完全的诉讼,前一诉讼是前提,是基础,两类诉讼不符合诉的合并的条件。如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对于股东资格发生争议,人民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通过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来解决。
(5)诉讼期间,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死亡的股东由其继承人提起代表诉讼。
诉讼期间,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死亡时,应裁定中止审理。若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未作特殊规定的,则此时,其股权自动由其继承人继承,则相应的诉权亦由继承人继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8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一般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一般为该公司的股东。当公司没有对公司机构相关违规成员追究责任的话,公司股东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而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相应的利益。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法人代表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的很多的公司经营都有法人、法人代表等等,作为法人代表行使的民事权利都是依法行使的,同时作为法人代表还需要承担很多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见作为法人代表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同时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和担任十分重要,对自身对公司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力,那么公司法人代表一般是谁担任呢
一、公司法人代表的担任
1、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人代表”是指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自然人。
二、法人代表的责任和义务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三、法人代表有三大类型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即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法人代表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法定确认或者是授权代表都可以,而公司法人代表一般是谁担任是由法人的内部规定指派的法人,在享受公司法人代表赋予权利的同时又必须承担一些责任和义务,而且所能享受的权利只能在授予职责范围内行使,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场合的多种多样的,法人代表有失职行为的也会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是处分。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38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胜诉时的利益或败诉时的责任
[律师回复]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胜诉时的利益或败诉时的责任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败诉,将不可避免的产生如下结果:ⅰ、对公司而言,败诉结果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有责行为人的请求权,同时也给公司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ⅱ、对被告董事等人而言,此种不具正当目的的代表诉讼不仅干扰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的正常工作,且还会使他们因此而支付一笔败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恶意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被告及公司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公司及被告因而受到的其他损失。Ⅰ、如果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胜诉。此情形下,因胜诉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直接归公司所有,不能判归原告股东个人所有,但原告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间接获得利益。被告或第三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被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善意外,应当判令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补偿原告股东因参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大致上,除以下四种情况外,被告败诉时,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对公司进行赔偿:
(1)被告是实际控制整个公司的多数股东;
(2)大部分股东是违法行为的帮助者或教唆者时;
(3)大部分的股东是无资格的股东;
(4)如果原公司因合并而消灭,则赔偿应该直接给原公司的股东。Ⅱ、如果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败诉。原告股东败诉的责任实际上包括对公司和对其他股东两方面的责任,被告董、监、高等支出的法定诉讼费用可以根据判决由败诉原告承担,被告为防御诉讼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果能从公司中获得补偿,则此时败诉股东的责任就主要体现为对公司的责任上。败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该原告股东的实体请求应当被依法驳回和该原告股东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两个方面。另外,原告股东败诉后,其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不应当在代表诉讼中直接判令原告赔偿,而应由公司另行,给与公司一定的求偿选择权。追究败诉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只要该股东具备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论其是否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就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什么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中,都存在监事或者是监事会,这个部门的存在是意义在于能够有效监督防止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如果他们和董事串通的话,股东就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法定代表人代表股东大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需要。法定代表人通常是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参加股东大会是他的权利。
《公司法》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38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东和股东代表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和股东代表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直接向的情形,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向的情形,两者在产生原因不同、诉讼目的不同等方面存在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8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是谁?
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是公司的股东。在申请撤销或确认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无效之诉中,公司的股东为原告,此时是公司为被告;但是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股东也是原告,但公司的股东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诉讼利益完全归于公司。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公司法人代表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的很多的公司经营都有法人、法人代表等等,作为法人代表行使的民事权利都是依法行使的,同时作为法人代表还需要承担很多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见作为法人代表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同时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和担任十分重要,对自身对公司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力,那么公司法人代表一般是谁担任呢
一、公司法人代表的担任
1、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人代表”是指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自然人。
二、法人代表的责任和义务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三、法人代表有三大类型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即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法人代表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法定确认或者是授权代表都可以,而公司法人代表一般是谁担任是由法人的内部规定指派的法人,在享受公司法人代表赋予权利的同时又必须承担一些责任和义务,而且所能享受的权利只能在授予职责范围内行使,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场合的多种多样的,法人代表有失职行为的也会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是处分。
合同法人代表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这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法人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五、两者的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经营纠纷 > 通常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谁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