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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诉状内容主要有哪些?
1、股东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信息;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写明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4、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5、证据和证据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股东代表诉讼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未置明文。律师认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
另外,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代表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等,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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