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清算组的职责是什么?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破产清算流程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破产财产分配;
4、清算终结;
5、注销登记。
四、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清算组的职责是有法可依的,一般情况下清算组的成员是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有恶意转移财产这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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