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清算组成员是否要重新清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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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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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更换了清算组的成员不用重新清算。如果一个公司已经出现了面临解散的情况,或者已经决定好要注销公司解散公司,那么必须要在这之前成立一个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内部状况进行清算,但如果清算组的成员发生了改变,原有的清算进程也不用重新再清算。
更换清算组成员是否要重新清算?

一、更换清算组成员是否要重新清算?

不用。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清算组成员的要求是什么?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资格要求不同,所以组成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清算组成员可以变更吗?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所以如果只是更换了清算组的成员,是不用重新清算的,除非是遇到了清算组的成员乱清算或者故意拖延清算这样的情况,才可以将原来的清算进程打乱,重新清算,如果一个公司已经面临着解散,那么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寻找清算组的成员,对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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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换清算组成员?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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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怎样更换清算组成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又称“破产清算人”。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机关是破产管理人。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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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换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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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更换清算组成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更换清算组成员问题解答如下, 清算组,又称“破产清算人”。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机关是破产管理人。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如果不是清算组成员可以更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清算组,又称“破产清算人”。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机关是破产管理人。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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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更换成员如何进行?
若是有限公司需要更换自己清算组成员,那就需要原来清算组的成员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等行为、或者清算组原来上面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做出来的行动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就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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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户口本太旧了,可以重新更换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更改婚姻信息,需要本人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户口本办理。更改文化程度信息的,需要本人持毕业证和户口本办理。更改信仰信息的,需要本人持宗教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户口本办理更改兵役信息的,需要本人持退伍证等材料和户口本办理。更改血型信息的,需要本人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和户口本办理。更改身高信息的,本人直接到户籍室测量身高,携带户口本办理。更改哪条信息需要携带这条信息的证明或证件和户口本办理。如果是户口本打印时间较早,与现在户籍信息不符的,户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主身份证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打印户口本。打印户口本是收费的,城区为6元,乡村为4元。扩展资料: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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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清算更换清算组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强制清算更换清算组的规定是: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以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的。我国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是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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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换
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情况如下:第一为清算组成员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出现了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第二为清算组成员丧失了业务能力或民事能力;第三为清算组成员在行使相关权利的过程中存在损害公司或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只要符合了以上的三种情形,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要求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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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如何转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清算组,又称“破产清算人”。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机关是破产管理人。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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