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清算追究股东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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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违法清算追究股东责任的,此时股东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追究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财产贬值造成公司主要财产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违法清算追究股东责任吗?

清算,就是一个公司在解散后通过一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公司清算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我国公司法规定,除了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之外都要进行清算。

首先,公司法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一规定从法定程序上给了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条合法有效维权途径。

其次,如果公司没有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如果出现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这一情形,且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后,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包括: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债权人有权依法追究清算组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清算过程中,要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且要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后如果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才能进行分配。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执行的是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或者方案虽经确认,但是给债权人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追究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再有,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债权人有权依法追究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造成公司主要财产、帐册等文件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司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责任造成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在发生亏损或因其他事由解散公司之时,很多时候为了逃避债务而未进行清算,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很大可能的遭受严重损害。此时,债权是有权追究这些股东或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但是一个公司什么时候解散的,是否是进行了清算更是无从知晓,这给债权人维权带来了较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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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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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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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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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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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人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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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其他股东对“差额填补”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坚持公司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存在严重瑕疵,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股东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股东混为一体,公司人格形骸化。当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仲裁机构为公平、公正,可以“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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