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现行法律已经对法院审判、执行的大多数案件的办理期限作了规定,但是还存在有些案件的办理程序没有规定时限,对审限起止时间的计算标准尚不统一,对延长审限申请的审查标准不够细化,对遵守审限的管理、监督还不到位等情况。
2、除对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有的规定予以重申并规定了操作流程外,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的审限作出具体规定,如对死刑、死缓复核案件规定了和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相同的审限,还对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3、对各类案件的审限起止计算日期作了统一规定。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需要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的审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法律文书送达之日。
4、对申请延长审限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延长审限案件的数量,并明确规定申请延长审限须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申请人在申请时要说明不能如期结案的原因及拟结案日期。
5、为了保证审限管理的“刚性”,案件审理的全部环节都经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案件主审人及书记员应将每个工作环节的完成情况输入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审限监督的透明、即时。对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超审限,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有关事项的,规定除承担考核责任外,还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仲裁裁决送达超过15天裁决已经产生效力。强制执行是有最终结果时,对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才用的上的。
公司解散事可以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在没有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发生之后,法院才可以强制清算。也就是说,公司面临破产,债权人对于久拖未决的自行清算不抱任何希望,只有证明是故意拖延清算,法院才可受理并强制清算。证明故意拖延清算,需要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
首先了解一下申请人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公司清算情形发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强制清算,但是抵押权人和隐名股东不可以提起诉讼,另外附条件的债权人虽然享有清算申请权,但没有破产申请权。
第二,公司解算情形发生之后,在15日之内没有成立清算组。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第三,公司法人、股东为清算设置障碍的。虽然在解散事由发生15日之内,成立了清算组,但是公司法人、股东不移交账目、印章等清算必须材料,导致清算实际无法进行,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第四,清算组不开展工作。虽然成立了形式上的清算组,但是在法律规定的2个月期限内,没有开展任何的清算工作,可以认定为故意拖延清算。
第五,清算久拖未决的。公司成立的清算组,也开展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工作,却对实质性债权债务久拖未决,但是在正常情况下,6个月之内不能完成清算的,也可以认定为故以拖延清算。
法院办案的时间是有法律规定的,一旦超过我国法律的规定的期限,即使是法院的办案人员也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而法院办案人员故意拖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法律分析,一旦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法院办案人员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法院办案一般来说效率都是比较高的,毕竟法院是替老百姓主持公道的一个特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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