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原告:XXX,男
住XXXXXXXX,身份证号: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职务:XXXXX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
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公司系XXXX年XX月XX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告与其他股东XX/XXX共同出资成立。XX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已经持续二年,唯一运营的项目是XXXX合作的医疗项目,也已经停止。
公司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接近,出现矛盾后,一直无法召开股东会。双方矛盾激化,发生了多起诉讼并直至报警(警方介入见证据)。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法定代表人要求召开股东会,但未得到满意回复。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通报公司经营情况,也未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知情权,但被告均未答复。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和控股股东。
股东知情权作为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体现了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原告可以将公司列为被告,也可以将控股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公司负有依照法律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情况的义务。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公司的管理层执行的,因此,公司的义务实际上又成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看,股东知情权纠纷往往发生在公司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资本多数决原则使二者的利益冲突从形式上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而实质上却是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冲突。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不能将控股股东排除在外。
首先,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其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再次,控股股东也有可能成为股东知情权的被侵权人,在此情形下,控股股东同时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有悖法理。
不同情况下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判断。而公司股东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为了更好的维护股东的权利,走法律途径是明智且有保障的方法,由于股东的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况不同,起诉状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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