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期限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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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报债权一定要明确从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算起在最短30日到三个月之内就会确定债权申报的具体期限。而且这个债权申报的期限是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申报人自行决定的申报的期限因为具体破产案件的大小来决定。
申报债权期限有哪些规定?

一、申报债权期限有哪些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有以下要求:

1、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

2、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至3个月。债权申报期限长短可因破产案件规模大小、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不同,但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计算。

4、债权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延长期限。根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申报的方式有: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三)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四)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相关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所以一旦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破产申请之后,那么法院就会根据该破产案件的具体规模大小来决定具体申报期限,通常一般的案件就在30日之内就会出期限,但最长也不会超过三个月,而债权人因为一些特殊的理由,没有如期申报债权,也可以向法院进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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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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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申报的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申报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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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串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酌定主义两种。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酌定主义,即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1、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
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
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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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怎么办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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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因此,如果债权人未能债权申报期间内进行申报,并不必然导致其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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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已经终结,要注意债权人本身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再考虑清算组是否发行了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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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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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几天?
律师回答:三十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因此,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和别除权的行使是有区别的。要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法定期限一个月或三个月内申报债权,并注明有财产担保,这是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方面的要求。而别除权的行使则不是必须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的。相反,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这段时间内,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别除权要受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非经人民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其主要原因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债务人可能向债权人会议申请和解,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企业主要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财产提供担保,如果允许各担保权人自由单独行使别除权,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完整性,并直接动摇债务人赖以整顿的物质基础,难以达到重整的目的,从而影响和解协议的达成,使债务人丧失重生的机会,损害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二、债权逾期未申报有什么后果
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后果是,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
(1)破产程序因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3)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
三、债权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申报的方式有: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二)人民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三)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四)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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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该怎么申报债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该怎么申报债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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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的公司破产了,作为债权人,他已经实行了债权申报,但是不知道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的行为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只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才享有表决权,才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因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非常重要。
(1)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是法律或者法院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向法院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酌定的期间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报其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对于债权的有效申报至关重要。所以,各国对债权申报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基本可分为两类:美国、德国、日本等实行法院酌定主义,即债权申报期限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大小、破产债权人的多少等客观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申报期间。法院对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法国、泰国等实行法定主义,即债权申报期限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和当事人均不得予以变更。
我国对债权申报期限从《企业破产法(试行)》采取的法定主义,到现行《企业破产法》采取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变化。《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而且从该条规定看,债权申报期限统一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这改变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将债权申报期限区别已知和未知债权人两种情况而有所差别:(1)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为收到法院通知后的一个月;
(2)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为法院公告后的三个月。《企业破产法(试行)》上述区别情况对待的规定,造成至少在程序上没有做到债权人平等。因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地位平等,对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标准应当划一。破产程序中的公告,为破产程序的进行所必需,构成破产程序送达文书的基本形式,债权人不论是否已知,破产程序的效力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所以,仅仅因为债权人收到法院的通知,限定其债权申报期间为一个月,是没有根据的。债权申报对每一个债权人应当相同,自法院公告之日起计算。《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一视同仁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程序上的平等。
(2)逾期申报的后果。对于债权人没有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超过申报期限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是不能补充申报的。也就是说,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其债权权利就消灭了。这实际上是把债权申报期间视同除斥期间来规定。
我们认为,破产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规定除斥期间是不符法理的,而且逾期申报债权就导致债权实体权利的丧失,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债权人没有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既可能是债权人本身原因造成,也可能是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而且在破产法中规定债权申报期限,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属于程序法上的行为,根据破产程序的宗旨,对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法律应当给予其适当补救机会,而不是剥夺其实体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为取得对债权人衡平保护,采取了比较公平,实务中又较易操作的规定。第56条第1款既规定了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享有权利即被剥夺,而是可以在债务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同时限制补充申报的债权人的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规定了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只能按照未分配的破产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按时申报的申报人不需承担费用,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予以支付。
而且,补充申报的债权人除分配权受到限制外,其他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例如申报前的债权人会议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企业破产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在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费用确定及分配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而明确规定补充申报的债权应否审查、核查和确认,应如何审查、核查和确认,只是在第56条规定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但我们认为,从该条规定实际应理解为,补充申报的债权也是应当进行审查、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的。而且,从法理上,既然正常申报的债权都必须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有关法律程序要求不可能低于正常申报的债权。
管理人审查补充申报的债权,法院裁定确认实务中不存在障碍。但债权人会议如何核查却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补充申报债权通常是特例,如果为此特例专门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代价太大,考虑到债权人会议对债权核查只是一个程序,而且不具有实体审查权利,所以法院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之前,其合理性,却不符合法理。既然债权人会议核查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应依法进行,核查程序实际也是让所有债权人知晓并提出异议权利。因此,补充申报的债权作为特例,有关债权人会议核查也只是具体实务操作中适当变通,如债权人不多,且补充申报债权额占所有已申报的债权额不大的,可以通过向所有债权人发出核查征询函来解决这一程序问题,以使所有债权人知晓并行使对该补充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破产实务中如何确定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审查、核查和确认该补充申报的债权实际支出的费用,向补充申报人收取,而不应向补充申报的债权金额作为收取审查和确认费用的依据。
至于,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中“已进行的分配”。我们认为,由于《企业破产法》第115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要经法院裁定认可,因此,在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前的补充申报的债权,自不存在障碍,实际与正常申报的债权分配是一样的。
《企业破产法》对经审查,管理人不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补充申报人是否仍应承担审查的费用问题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理解,应当是补充申报的债权经审查并获得确认的情况下,补充申报人才承担管理人审查和确认的费用。如果补充申报的债权未能获得管理人的确认,债权人则不应承担管理人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4)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解除合同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或者在受理后债权申报期间,因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债权,应当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否则属于补充申报。但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债权申报期间之后才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补充申报的债权处理。
(5)对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逾期申报的后果。对于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债权人没有按时申报应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而且债权人补充申报时,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如果已被管理人依法处分,该债权如何清偿,《企业破产法》也没有明确。
既然法律对债权申报没有区分有无物的担保情况,则所有债权不论有无物的担保都应按时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49条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要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间及时申报。未按时申报的可以补充申报。但是,我们认为补充申报有物的担保的债权成立上应区别不同情况,而不是都按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一是担保物尚未被管理人依法处分的,该补充申报债权人对担保物仍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该债权人是担保物的他物权人,即对担保物享有的一种物权,担保物还存在情况下,作为物权人当然仍然享有物权的权利。二是担保物在该债权人补充申报前已被管理人依法处分,由于作为原物权的标的物已被依法处分而消灭,原物权人的物权利也就消灭,该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只能按没有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处理,即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只能在债务人未分配的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得到清偿。三是担保物即使还存在,但如果管理人经审查确认,甚至经诉讼认定债权人的担保关系不成立或无效,则该债权人不享有他物权,而成为普通债权人,同样只能作为补充申报的债权,就债务人未分配的破产财产按比例得到分配。
(6)主债务人、保证人都进入破产程序时的债权申报。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都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应在两个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所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分别向破产的主债务人申报主债权,向破产的保证人申报保证债权。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按规定时间申报债权,不能代替在保证人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申报。
(7)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业破产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对逾期申报的债权问题采取不同的态度,对于《企业破产法》生效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破产案件,也就产生了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lt;企业破产法gt;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补充申报债权。我们认为《企业破产法》既有实体法方面规定,又有程序法方面规定,而申报债权属于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所以,尽管破产程序开始于《企业破产法》生效前,但债权人补充申报行为发生在作为新的法律的《企业破产法》效力范围内,债权人补充申报是《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案件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即使在《企业破产法》生效前已被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认定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审查确认的法律程序已经完成,只要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尚未分配完毕,该债权人仍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对该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8)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债权人原因,造成债权人逾期申报的债权可否作为补充申报的债权来处理。实务中对此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企业破产法》既然没有区别是否可归责于债权人原因,作为对补充申报的债权在分配破产财产上作出不同的规定,意味着《企业破产法》对所有逾期申报的债权,并不问逾期的原因,均依《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即使债权人逾期申报是不可归责于债权人原因造成,其补充申报的债权也只能从债务人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得到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申报债权。由于该司法解释没有废止,该规定与《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没有根本性的冲突,根据不可抗力适用的法律原则,我们认为,对于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债权人不能按时申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报,破产财产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按照正常申报的债权处理,而不是作为补充申报的债权,从债务人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得到分配。当然,如果债权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后才申报,则按补充申报的债权处理,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从债务人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得到清偿。
(9)逾期申报的债权能否抵销。《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等三种情形外,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对补充申报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抵销权?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清偿能力,相互的债权即使互不抵销,也仅是多一次互为给付和受领的形式,增加费用而已,并不至于发生不公平结果。但一方已进入破产程序而无法为完全给付时,却强求另一方为完全给付,确实显失公平。法律之所以允许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就互负之债务进行抵销,目的就在于保护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实际上是债权人以其债权以及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互为抵销的形成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对债权人有利,等于用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清偿自己的债权,而不必依破产分配方案受损失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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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怎么样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法律咨询: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几天?
律师回答:三十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该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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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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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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