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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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主要还是因为债权是具有很强的流通的需求的,所以如果也要进行债权转让的话,是需要通知相关的人员,并且不能够以债权人金转让等相关的理由对抗第3人,这是法律中规定的。
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吗?

一、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吗?

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够对抗物权,债权不能对抗物权规定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为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即享有物权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对物的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物权。而债权只对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其余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

二、合同债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被转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是金钱类型的债权的话,那么可以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要求偿还的。同时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金钱自己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或者是有其他的一些情况的话,是不能够对抗善意的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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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对抗的,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也就是说公司与对方签订相关的合同是属于双方当事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加盖公司公章也是属于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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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有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安徽省金寨县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A赊欠茶叶6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B于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债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妻子事后可向前夫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虽然陈升和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不过要提醒,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如果其前夫没有财产可以归还的,待其有财产的时候可再次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离婚时债务有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时债务有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安徽省金寨县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A赊欠茶叶6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B于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债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妻子事后可向前夫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虽然陈升和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不过要提醒,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如果其前夫没有财产可以归还的,待其有财产的时候可再次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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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离婚时债务有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安徽省金寨县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A赊欠茶叶6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B于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债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妻子事后可向前夫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虽然陈升和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不过要提醒,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如果其前夫没有财产可以归还的,待其有财产的时候可再次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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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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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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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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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是指,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对毫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涉及时效、权利外观、法律赋权等观念,以及“占有效力说”理论支持。这些规定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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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哪些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当无权处分人依据租赁协议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原所有者(甲方)有权追回。但如果受让人在接收租赁物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价格成为新所有者,则根据租赁条款,甲方无权再主张追还权。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租赁协议的内容对他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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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债务人如何抗辩债务人的抗辩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那么,票据抗辩是绝对的权利吗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
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举例来说明这种关系: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签发一张远期票据结乙方。
其后,乙方因对丙方有欠款,又将该票据支付给丙方。在这个过程中,乙方没有向甲方履行交货的义务。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这就是所谓“抗辩的切断原则”。
但是,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能绝对化,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例外,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欺诈票据债务人。比如: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交货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货义务,而从乙方处取得该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票据抗辩就同时可以对抗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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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债务的离婚协议怎么写可以对抗第三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转让协议
编号:()字第号
新债务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原债务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丙方拖欠乙方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支付给乙方共计 元人民币的全部付款义务转移给甲方,由甲方于2006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支付共计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甲方承诺:
1、将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一天,按照未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的义务。
3、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向乙方付款的义务。
4、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债权,如果甲方履行义务,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抬头为甲方全称的发票(_________)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务人:(公章)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原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日
附件:
1、相关合同、协议 件共___页____份;
2、结算单;
3、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4、甲方的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
5、乙方相关财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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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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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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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物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该如何解决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学理将此种抵押登记效力的立法体例称为“登记对抗主义”。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抵押物转移,对于善意取得该物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即时偿还债权;二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物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前位未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简而言之,抵押物登记后,不论抵押物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本案当事人毛与肖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毛对肖应负偿还借款的义务,毛以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未得生效。之后,毛某又以该房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银行则取得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肖受偿的权利,毛、肖之间抵押担保关系虽然成立,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具生效要件,而不得对抗银行。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权人尚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样的约定学者称为“流质契约”。我国《担保法》是禁止流质契约的,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使债务人因一时的急迫而蒙受重大的不利。一般而言,债务人借债多在急迫困窘之时,债权人往往会利用这一机会,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以价值较大的抵押物担保小额的债权,希望在债务人届满期限内不能偿还债务时,获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以求非分的利益,这样一来债务人将遭受重大的损失,也是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在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本案中毛与肖在借款时的此项约定属流制契约,应为无效,故肖诉请该房归其所有,则得不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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