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股权收购的区别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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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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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转让与股权收购的区别包括:两者的行为形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内部管理中,股权收购是个程序说法,收购的形式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办理的程序基本差不多,税收方面也是基本相同的,股权收购要注意对被收购方的债务及其他股东履行优先权做事先准备。
股权转让与股权收购的区别包括什么?

股权转让是单体行为,并不能一定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兼并收购购是一个整体行为,要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收购是原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收购公司股权,而股权转让有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原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就是后者的税要略高于前者。股权收购是个程序说法,收购的形式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办理的程序基本差不多,税收方面也是基本相同的,股权收购要注意对被收购方的债务及其他股东履行优先权做事先准备。

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一些限制:

(一)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同样,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公司法》也对股权转让作了一些限制:

(四)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对股东外的第三人转让是必须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五)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股权收购、转让都应该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需要收购或是转让股权,最好能够先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股权收购、转让都是股东行使自己股权的一种方式,很多人也会觉得两者差不多,但又有一些差异,此时我们是需要多加了解的,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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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区别是什么?
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区别是主体不同。股权回购并不一定引起注册资本减少,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持股比例变化。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买卖。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回购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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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
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3.性质不同。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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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收购与转让的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的收购与转让的区别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份收购与转让的含义
股份收购,就是一个人收购了另外一个人所拥有的某个公司的股份。一般是指不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股权收购行为,收购方只处于参股地位,收购股份通常是试探性的多角化经营的开始和策略性的投资,或是为了强化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关联,如参股供应商以求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及时和价格优惠,参股经销商以求产品销售的顺畅、贷款回收的及时等。还有一些企业购买股份是为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通过股份的买卖交易获利。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
二、股份转让方式有哪些
(一)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股份的收购与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一)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三)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区别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区别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全部资产有两个来源,一是自有资金,即所有者权益;二是借入资金,即债权人权益。
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都是公司资金来源的途径,它们都是公司资金的所有者,目的都是希望能够从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收益。
但是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又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具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债权人则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他们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上所规定的权利之外,对于公司的事务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利。具体而言,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只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他们无权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我们可以将债权人权益称为“不参与权益”。而股东凭借其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进行经营管理,我们可以将股东权益称为“参与权益”。
2、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从财产求偿权来看,债权人权益优先于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以公司全部资产为要求对象的,而股东权益是对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剩余权益。另一方面,在公司的解散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也排在所有者权益之前。与风险承担相吻合,债权人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一般低于股东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不管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债权人的权益报酬率是相对稳定的,除非公司资不抵债。而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则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经营业绩好时,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就高,反之则低或者为零,甚至会损失初始的投入资本。
3、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股东权益在公司经营期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资金,股东权益只有在清算后尚存剩余财产时才有可能补偿投入资本。而债权人权益有确定的偿付日期,公司到期必须足额偿付利息和本金,否则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股票回购与股权回购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股权回购上有什么区别: 1、范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触发回购的情形主要是异议股东评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触发回购的情形也包括异议股东评估权,但和前者有区别;并且不限于此,公司也可以在其他情形下主动采取回购。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往往是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一种手段。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涉及公司结构和资产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改变股东原先的投资预期。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规定了“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两者价值取向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异议股东请求而被动的回购股权,立法目的限于在资本多数决之下,赋予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免受不公平对待的退出机制;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少案例支持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回购,尊重意思自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则具有相对广泛的价值目标,用以提高公司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向心力,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积极功能主要有: (1)可实现公司资本结构、财务结构优化,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2)防止恶意收购。 (3)在公司股票行情不佳时进行股份回购,提升社会投资者的信心。 (4)有利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 (5)以异议评估权保护少数股东利益。 (6)股份回购还是国有股退出的重要途径。 3、两者后续程序上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回购以后须进入减资程序。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3月1日施行,国家工商总局)第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以后根据不同情形可以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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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两者之间的主体是不同的,股权回购是公司进行作为相关买方进行买卖,而股权转让是股东作为卖方进行转让相关股权。股权回购有具体的限制情形,而股权转让没有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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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购买原始股的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买原始股的风险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本身经营风险上市只是公司资本证券化的一种方法,通常购买原始股的投资人都期望其所持原始股的公司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正式上市,一方面是预料公司在上市后股价大涨;另一方面则是上市后方便将其资金套现或出售,但是需要了解的是,不管公司是否会在市场上上市,只要公司经营管理基本良好,公司将来发展前景乐观,该公司的股份就是值得投资人投资的,反之亦然。这一点与公司是否上市或计算上市,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在于筹集资金,很多上市公司,未必就营运良好,并不值得投资人投资,所以在购买“原始股”前最好把该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
股东权益遭受侵害风险投资者购买原始股后,应注重对自身股东权益的维护。我国《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如34条规定股东有知情权,投资人在购买原始股后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以了解公司的营运状况;在35条中认定了股东的分红和有限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力;75条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使得中小股东反对股东会决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从而避免因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投资人在购买原始股后,以上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援引公司法的规定捍卫自己的权益。
流通性风险公司上市前,法理上“原始股”的公司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属封闭市场,流通性不佳,变现能力差。《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其选择范围小,且程序复杂难以变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便性虽大幅提高,但由于其本身透明性略低,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取准确信息等原因,亦不具备较好的变现性。
即使公司上市,由于存在一定期限的封闭期,也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原始股的股东同样属于“发起人”,由于有封闭期的规定,所以原始股的投资人在公司上市起的一年内,基本不能把转让股票,从而增加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股份转让封闭期结束后,股票价值亦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上市后的原始股变现大多确能实现较高的利润收入,但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讲,市场是其所不能控制的,原始股能否一直保持如此高的营利性还是一个未知数,不确定因素较多,市场风险不可忽略。
购买学区房包括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买学区房的风险
风险一
购买学区房要量力而行,不能不顾一切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
建议将目光锁定学区内小面积的老工房,即使单价偏高,总房价也能承受,将来出手也比较容易。
风险二
入学规则每年都在变。购买了某某名校的学区房也不能高枕无忧。
风险三
学校情况是动态的,不会一成不变。
还有一个情况也得防范,有的小学和初中被企业收购后变为私立学校,学校的体制变了,入学的规则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对孩子教育和学区房的价值都会有影响。建议不要一窝蜂地集中在名校周围,多深入研究那些正在成长的学校,无论对孩子的教育投资还是房地产投资都是有潜力的好学校。
风险四
名校虽好,但不一定适合你的孩子。
每一所成名的学校都有自己的办学特色,这种特色只有符合了你的孩子的特长或者发展方向,这所名校才有价值。建议千万不要盲目名校,适合自己孩子的学校才是最好的学校。
风险五
当心山寨学区房。
有些楼盘虽然与名校仅一墙之隔,但并不意味就能进入该学校就读。虽然就近入学是指距离居住地一定范围内的学校就读,但是就近指的是相对就近概念,而非绝对地理位置的远近,不是指某个学生的家庭住址,距离某一所小学或中学最近就能就近入学。据报道,每个学校的招生范围每年都会公布一次,但招生范围的确定是以小区或者街道整体划分,这就产生居住地与学校虽然仅一墙之隔,却不一定能被划进家长想要选择的学校的情形。但目前市场上有些楼盘不管三七二
十一,将附近所有学校统统放进自己的楼书中来,并宣称自身为学区房,其实楼盘能否划入学校的招生范围,需事先了解清楚。而对于少数与名校距离很近,但并不是其招生范围内的山寨学区房,则一定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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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股权转让一般是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拥有该公司股权的人员或者是其他人员。一般股权转让不一定能够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而股权收购可以获得有关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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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包括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包括哪些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有哪些规定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公司给予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通常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权利证书,注明其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该数量系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特定比例求得,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股份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以及作为其表征的权利证书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
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司的原股东对公司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是为了通过新股的认购防止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利益被稀释,并防止公司内部既有的支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海外公司法一般规定新股优先认购权可以被公司章程排除,另外在股份“市价发行”时也不适用有关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就是这个道理。由此可见,承认新股认购优先权应当成为公司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公司利益而排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则是一种例外。
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款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上述条文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在关于股份公司的条文中仅有如下规定可以被认为是与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有关的,即《公司法》第138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修订草案未做改动)有学者从该条文的最后一项推断出《公司法》明确肯定了股份公司股东具有新股认购优先权,但实际上,它只是要求股东大会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考虑到该问题,并未强制规定股东大会必须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如果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东发行部分新股,也不能说就是违反了《公司法》第138条。因而,股份公司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应当说仅仅是被现行法律所间接承认的权利。
《公司法》有关规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股份公司运作的实务中,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广大中小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保护普遍处于无序状态,而且国家股东的有关权利也被漠视。以至于公司每发行一次新股(无论是“增发”还是“配股”),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就被人为地稀释一次,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就不断地受到侵蚀。对原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公司发行新股时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损害了原股东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所应当享有的优先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权利,这其实是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出于各种目的,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通过股东大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法律形式上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往往在实质上体现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关系。就目前而言,股份公司股东维护新股优先认购权不受侵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请求公司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确认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
如果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受侵害股东的请求权基础首先是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直接援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请求保障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受侵害股东的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就是《公司法》第137条第
(四)项的规定。当然,这种做法只有在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中未明确涉及“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时才能够采用,前面已经分析过,如果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东发行部分新股,并不能认为是违反《公司法》,此时股东就应当采取。下面两种方式。
2、以诉讼方式请求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
股东大会的决议有约束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是以其本身的合法性为前提的。如果决议本身不合法,就不应具备上述效力,此时有关决议就是所谓“有瑕疵”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不合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内容的违法,即其所决议的事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这种决议一般被视为当然无效,任何股东均有权主张其无效;二是形式的违法,即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此种决议一般被认为是可撤销的决议,股东可在一定期间内诉诸要求予以撤销。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在作出的侵害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新股发行决议在内容或形式上违法,受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诉讼方式向主张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受侵害股东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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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包括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有哪些规定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公司给予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通常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权利证书,注明其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该数量系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特定比例求得,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股份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以及作为其表征的权利证书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
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司的原股东对公司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是为了通过新股的认购防止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利益被稀释,并防止公司内部既有的支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海外公司法一般规定新股优先认购权可以被公司章程排除,另外在股份“市价发行”时也不适用有关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就是这个道理。由此可见,承认新股认购优先权应当成为公司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公司利益而排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则是一种例外。
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款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上述条文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在关于股份公司的条文中仅有如下规定可以被认为是与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有关的,即《公司法》第138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修订草案未做改动)有学者从该条文的最后一项推断出《公司法》明确肯定了股份公司股东具有新股认购优先权,但实际上,它只是要求股东大会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考虑到该问题,并未强制规定股东大会必须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如果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东发行部分新股,也不能说就是违反了《公司法》第138条。因而,股份公司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应当说仅仅是被现行法律所间接承认的权利。
《公司法》有关规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股份公司运作的实务中,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广大中小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保护普遍处于无序状态,而且国家股东的有关权利也被漠视。以至于公司每发行一次新股(无论是“增发”还是“配股”),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就被人为地稀释一次,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就不断地受到侵蚀。对原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公司发行新股时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损害了原股东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所应当享有的优先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权利,这其实是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出于各种目的,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通过股东大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法律形式上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往往在实质上体现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关系。就目前而言,股份公司股东维护新股优先认购权不受侵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请求公司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确认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
如果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受侵害股东的请求权基础首先是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直接援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请求保障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受侵害股东的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就是《公司法》第137条第
(四)项的规定。当然,这种做法只有在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中未明确涉及“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时才能够采用,前面已经分析过,如果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东发行部分新股,并不能认为是违反《公司法》,此时股东就应当采取。下面两种方式。
2、以诉讼方式请求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
股东大会的决议有约束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是以其本身的合法性为前提的。如果决议本身不合法,就不应具备上述效力,此时有关决议就是所谓“有瑕疵”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不合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内容的违法,即其所决议的事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这种决议一般被视为当然无效,任何股东均有权主张其无效;二是形式的违法,即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此种决议一般被认为是可撤销的决议,股东可在一定期间内诉诸要求予以撤销。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在作出的侵害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新股发行决议在内容或形式上违法,受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诉讼方式向主张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受侵害股东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股权赠与包括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将股权赠予他人时,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股权赠与包括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赠与包括哪些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将股权赠予他人时,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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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收购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股权转让是单体行为,股权收购是整体行为。在我国的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规定中,我国的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对股东外的第三人转让是必须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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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赠与包括什么法律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赠与有哪些法律规定
首先,《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将股权赠予他人时,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二、公司股权赠与的注意事项
1、接受一有限公司的股权赠与,能否当然取得股东地位,如果不能应该怎样进行操作?
接受一人公司的股权赠与不论是完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都是改变了股东情况,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一点如果是想亲自办理可以直接致电工商局,他们会告诉你详细的步骤。
如果是一人公司股权全部赠与,一些法律风险还是要规避的,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也就失去了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意义。
以上风险请加以防范。
2、股权赠与的类型
(1)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
则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看,股权赠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即受赠的第三人无需为受赠的股权支付任何对价。而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由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以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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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与承包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流转与承包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流转与承包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的区别是:土地流转是已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土地承包是还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下进行的行为。
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流转模式
1.土地互换: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5.股份合作: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
借条与欠条包括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借条与欠条有哪些区别
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第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3年。
定金与订金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定金与订金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定金与订金区别有哪些
“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而“定金”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即“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定金罚则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所谓房产取得合法的销售证件,也就是说该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简言之,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为消费者,还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购房者的约束力较小。而且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客户的定金,本身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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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与股权转让有哪些主要区别
股权回购是企业内部行为,通过企业回购股东股票;股权转让则是公司层面的产权转移,股东依法让渡股票给他人,受让人获得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保障股东转让权利。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交易细节。转让后,原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转移至受让人,后者成为新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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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再犯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与再犯包括哪些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不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累犯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罚具有惩罚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功能。和谐社会需要人民群众自觉知法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个别偶犯、初犯,以教育感化为目的,该依法从轻处罚的,就依法从轻处罚,尽早将其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对那些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员,就应该充分发挥刑罚的严厉性,重拳打击,依法严惩,以教育惩戒个别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次触犯这根高压线,充分发挥刑罚的双重功能。为此中国刑法典应建立故意累犯与过失累犯的双重体制,在体现对累犯从严惩处的同时,平衡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小,搞好利益权衡,区别对待。
1、对故意累犯应采用严格的尺度标准,即指曾经犯过罪而又在任何时候再故意犯罪,不问其犯罪的种别、刑罚的种类及轻重如何,均认定为累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故意犯罪,就认定为故意累犯,从重处罚。这样作出规定,以使得犯过罪的人在主观方面不再敢重涉违法犯罪的道路,考虑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等后果的严重性,而从内心深处打消犯罪的意图,自觉守法。
2、对过失累犯应根据其主观恶性较故意累犯轻微的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已内作为时间界限较为适宜,即指曾经犯过罪的犯罪分子,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过失犯罪,就构成过失累犯,对过失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不受刑法关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限制。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过失犯罪,就认定为过失累犯。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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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借条与欠条包括哪些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借条与欠条有哪些区别
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第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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