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民事调解书不服可以上诉吗?
对民事调解书不服不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二、民事调解原则有哪些?
1、调解保密原则:
诉讼调解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使不构成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有些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为了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既保障诉讼调解的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又确保调解有关的事项包括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不对外公开,甚至当事人还可以在调解协议中订立保密条款以保证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被公开。
2、调解自愿原则:
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诉讼调解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正是来源于当事人调解的意思自由。诉讼调解程序的设置,目的就是为当事人相互妥协与让步,实现自我权利以友好解决纠纷提供机会和条件。因此,在整个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调解的启动、调解的方式、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调解书的签收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
3、调解合法原则:
调解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调解活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须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自由真实地缔结调解协议的公正性。实体合法是指调解协议必须合法,也就是调解协议内容的公正性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既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当事人自己的真实利益需求,又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调解灵活原则:
是指诉讼调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可以灵活安排,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的地点、调解的方式、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等,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民事调解书跟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性质是截然不同的,调解本身就建立在原被告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不认同法院的调解方案,可以拒绝调解,法院调解不成功的会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能在签收调解书以后再反悔,一般没有重大证据,也不能轻易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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