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变更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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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托变更是在设定了信托后,对原来约定委托的内容作下变动。信托变更分为信托当事人的变更和信托财产管理的办理做了变更。不过信托投资都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但是总体上来说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
关于信托变更是什么意思

一、关于信托变更是什么意思?

信托变更是信托设定后,对原委托内容的变动。主要包括变更信托目的和信托授权。如由为子女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改为自己养老,由授权受托人为其进行证券投资改为购买房地产或发放信托贷款等。对信托变更的要求,三方当事人均可提出,但变更的进行则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和受托人接受。对遗嘱信托 (也叫生后信托),由于无法取得委托人对变更的同意,故不能变更。

受托人不接受变更,委托人只能继续执行原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当受托人遇到紧迫事件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而自主变更信托授权,委托人和受益人应予以接受。比如受托人保管一项信托财产,突遇自然灾害,只有将其处分才能避免损失,但又来不急取得处分授权,而自主处分信托财产。有的信托契约事前规定了变更信托授权的情况,在执行信托过程中,若规定情况出现,信托授权便自动变更。在公益信托中,在必要情况下经信托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受托人可根据近似原则改变原信托目的。

二、信托变更分为哪几种?

信托变更分为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是针对私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

信托当事人的变更: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三、如何防范信托投资风险?

1、任何投资均有风险,并且总体上风险同收益成正比。而信托投资作为一种风险和收益都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属于中等收益、中等风险。到目前为止,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信托项目全部到期对付,没有违约。

2、信托项目不同,风险的来源、大小不同。并且,银监会对银行的理财产品及信托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信托没有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针对每一个信托计划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将信托投资的风险在可能的范围内降到最低。

信托变更分为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放弃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但是信托投资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投资人做决定时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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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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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公司法人变更是什么意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被简称为法人,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人,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CEO担任。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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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是什么意思,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你们好,我跟前夫离婚之后孩子在我这儿,可前夫说他有孩子的监护权,他现在又要变更抚养权,我搞不明白,请律师说一下变更监护权与变更抚养权是啥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变更监护权与变更抚养权他们是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
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代行监护,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发现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个性发展的因素,这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同时,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监护权和探视权等的存在和实施。抚养权变更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实践中直接适用了原告就被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中,突然出现了这样的规定: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总之,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对于父母亲任何一方来说都很重要,只关注孩子抚养权或者监护权都是有失偏颇的,但是孩子监护权不仅亲生父母亲可以有,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民政部门、基层组织等都有可能由法院指定而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孩子抚养权除了可以由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代行外,只专属孩子于亲生父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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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行为是什么意思
信托行为指的就是以设立信托为目的,从而来发生的一种法律性的行为。而一般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主要是有三种,一种是个人遗嘱,一种是信托契约,或者是合同,再就是法院的依法裁定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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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合同变更和解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的解除、变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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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如果要变更我们已经签订好的合同,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个,是要我们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是双方都没有问题并且同意变更的可以进行变更。第二个条件,就是如果合同当事人觉得对签订之后的合同里面的内容约定不够明确的,我们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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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东变更能委托办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变更代办是允许的,但是必须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公司股东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增加公司股东
2、减少公司股东
3、涉及到公司人员职务变更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监事变更)
以上三种情况是公司股东变更的主要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需要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交规范的变更登记材料,只不过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公司股东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仅只是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
1、由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3、由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4、由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8、公司所有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公司公章
10、所有股东的私章
公司股东变更,只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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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他项权证怎么变更?
关于他项权证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来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他项权证的变更,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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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费用变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工程变更(EC,EgieerigCh ge),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工程变更的种类   1)立即变更:当产品发生重大瑕疵,经追查后是某个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为了不让影响面扩大而采取的断然行为。这种状况在许多种产品,如运输工具中的汽车飞机,信息产品中的电脑与通讯设备中经常发生,严重时不但要处理仓库及现场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时连卖出去的产品都还要设法更换零件。   2)用完变更:大部份的工程变更属于这个种类,意思是说等到旧料用完后才使用新料。   3)某批变更:有些行业的工作程序非常严谨,如果工单的用料不同于标准料表中的内容时,必须通过申请的手续才能变更(虽然产品的标准料表并没有变化)。   4)择日变更:指的是以某个具体日期作为工程变更生效的指标。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有些以进口套件(KD,Ko ckDow)方式生产的产品,为了有效控制KD件与Locl件的相关设变,以产品的累计数量为控制变更生效的指标。工程变更所牵涉到的管理主题  工程变更牵涉到广泛的管理主题,如物料表管理,变更申请(ECR)及变更指令(ECO),售后服务,成本管理等。下面就各种变更时需要掌握的管理信息进行说明:  1.立即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该瑕疵关键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及取代料件未来的供给及需求状况,才能有效执行立即设变工作。另外,为了追踪已经售出的产品的用料状况,用户还要运用批号管理进行了解。  2.用完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旧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了解何时它会“用完”。  3.某批变更:除了要掌握变更零件与替代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外,用户有可能还要进行用料更换申请的管理工作。另外,对于“替代用料”(Su bstitute)状况频繁的行业(如电子装配业),或许不必为每次使用替代用料进行申请,但是,管理者必须清楚掌握在生产不同产品时某零件允许使用哪些替代用料。  4.择日变更:其实控制变更的真正因素是数量的变化,而日期通常是通过数量计算推演后获得的结果。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进行这种变更时要清楚掌握生产进度及零件的未来供给和需求状况。  最后,不论是何种变更方式,经常遇到的管理主题还有:  1.变更申请(ECR)与变更指令(ECO):工程变更牵涉的范围非常复杂,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如研究开发、生产工艺、市场营销、生产计划及物料管理、生产部门、采购与外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售后服务管理部门等都有关系,因此,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务必确定所有部门都了解状况并进行相关的配合工作,使变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PLM系统能够提供工程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单据,让用户录入后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知会各单位,待单据经过电子核准后,应该自动将变更信息写入产品料表内,以节省用户录入的时间,并确保设变数据的一致性。  2.售后服务:售后维修服务对于很多产品都很重要,如汽车机车及生产用机械设备等等。如果工程变更影响的范围与售后服务零件有关,再加上变更与模具的修正有关时,在真正动手修正模具前经常要生产一批售后服务零件备用,否则,若旧零件用完时就可能发生无法为客户服务的窘境。PLM系统能提供 第一手有关售后服务方面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以方便企业针对问题,发掘原因,形成对策,改善产品。  3.成本管理:一旦发生工程变更,产品的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都会产生变动。针对变更后对于产品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影响,PLM系统能让用户很轻松地将这种状况反映到对应的成本上面。  4.物料表(BOM)管理:经过长期的工程变更后,产品物料表就存在了所谓新旧版本,除了维护最新的产品物料表外,管理者还需要了解过去的旧版本的物料表。PLM系统能够同时兼容新旧版本的物料表,除了节省用以记载物料表所需要的硬盘空间外,还方便用户对旧版本物料表进行查询以了解产品演进的来龙去脉。另外,PLM系统在物料表中记载了替代用料的信息,这样便于日后进行物料计划或生产用料变更管理时使用。而且,PLM系统还提供方便有效的查询,让使用者在一个画面里就能充分掌握产品或零部件目前的库存量及可用库存量,未来将发生的异动,过去的历史异动,批号数量异动状况,借出借入状况等等,上述的信息是进行工程变更管理时不可缺少的重要信息。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编辑本段工程变更因素   1.业主原因: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建筑工程费用变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工程变更(EC,EgieerigCh ge),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工程变更的种类   1)立即变更:当产品发生重大瑕疵,经追查后是某个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为了不让影响面扩大而采取的断然行为。这种状况在许多种产品,如运输工具中的汽车飞机,信息产品中的电脑与通讯设备中经常发生,严重时不但要处理仓库及现场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时连卖出去的产品都还要设法更换零件。   2)用完变更:大部份的工程变更属于这个种类,意思是说等到旧料用完后才使用新料。   3)某批变更:有些行业的工作程序非常严谨,如果工单的用料不同于标准料表中的内容时,必须通过申请的手续才能变更(虽然产品的标准料表并没有变化)。   4)择日变更:指的是以某个具体日期作为工程变更生效的指标。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有些以进口套件(KD,Ko ckDow)方式生产的产品,为了有效控制KD件与Locl件的相关设变,以产品的累计数量为控制变更生效的指标。工程变更所牵涉到的管理主题  工程变更牵涉到广泛的管理主题,如物料表管理,变更申请(ECR)及变更指令(ECO),售后服务,成本管理等。下面就各种变更时需要掌握的管理信息进行说明:  1.立即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该瑕疵关键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及取代料件未来的供给及需求状况,才能有效执行立即设变工作。另外,为了追踪已经售出的产品的用料状况,用户还要运用批号管理进行了解。  2.用完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旧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了解何时它会“用完”。  3.某批变更:除了要掌握变更零件与替代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外,用户有可能还要进行用料更换申请的管理工作。另外,对于“替代用料”(Su bstitute)状况频繁的行业(如电子装配业),或许不必为每次使用替代用料进行申请,但是,管理者必须清楚掌握在生产不同产品时某零件允许使用哪些替代用料。  4.择日变更:其实控制变更的真正因素是数量的变化,而日期通常是通过数量计算推演后获得的结果。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进行这种变更时要清楚掌握生产进度及零件的未来供给和需求状况。  最后,不论是何种变更方式,经常遇到的管理主题还有:  1.变更申请(ECR)与变更指令(ECO):工程变更牵涉的范围非常复杂,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如研究开发、生产工艺、市场营销、生产计划及物料管理、生产部门、采购与外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售后服务管理部门等都有关系,因此,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务必确定所有部门都了解状况并进行相关的配合工作,使变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PLM系统能够提供工程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单据,让用户录入后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知会各单位,待单据经过电子核准后,应该自动将变更信息写入产品料表内,以节省用户录入的时间,并确保设变数据的一致性。  2.售后服务:售后维修服务对于很多产品都很重要,如汽车机车及生产用机械设备等等。如果工程变更影响的范围与售后服务零件有关,再加上变更与模具的修正有关时,在真正动手修正模具前经常要生产一批售后服务零件备用,否则,若旧零件用完时就可能发生无法为客户服务的窘境。PLM系统能提供 第一手有关售后服务方面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以方便企业针对问题,发掘原因,形成对策,改善产品。  3.成本管理:一旦发生工程变更,产品的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都会产生变动。针对变更后对于产品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影响,PLM系统能让用户很轻松地将这种状况反映到对应的成本上面。  4.物料表(BOM)管理:经过长期的工程变更后,产品物料表就存在了所谓新旧版本,除了维护最新的产品物料表外,管理者还需要了解过去的旧版本的物料表。PLM系统能够同时兼容新旧版本的物料表,除了节省用以记载物料表所需要的硬盘空间外,还方便用户对旧版本物料表进行查询以了解产品演进的来龙去脉。另外,PLM系统在物料表中记载了替代用料的信息,这样便于日后进行物料计划或生产用料变更管理时使用。而且,PLM系统还提供方便有效的查询,让使用者在一个画面里就能充分掌握产品或零部件目前的库存量及可用库存量,未来将发生的异动,过去的历史异动,批号数量异动状况,借出借入状况等等,上述的信息是进行工程变更管理时不可缺少的重要信息。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编辑本段工程变更因素   1.业主原因: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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