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身份不适格驳回可以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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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是在一场诉讼中,被告露身份不符合我国的规定,所以这次诉讼被驳回。原告是否还能够再次提起诉讼,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因为被告身份不符合是属于程序上的问题,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被告身份不适格驳回可以起诉吗?

一、被告身份不适格驳回可以起诉吗?

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根起诉的条件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不仅是被告是明确、具体、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区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须是适格的被告。即本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属于程序上的问题,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起诉条件,有明确被告只的是被告是明确具体,能跟其他人相区分,对于被告是否适格暂且不问。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原告能否胜诉,只有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做出判决。如果经审理查明被告不适格,依法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当注意的时效有什么?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该条对“明确的被告”作出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自然情况或者工商登记情况,使发生争议的对方的主体特定化。

原告提供的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必须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区分开来。民诉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避免发生由于被告身份不确定,无法送达、无人应诉、无法开庭审判的情况,同时也可以避免损害无关第三人利益的现象。

如果原告不能明确指出被告,法院就无法启动审理程序。法院只有启动了审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适-格。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就享有了起诉权,其诉就是合法的。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此时因被告不适-格,用裁定驳回起诉否定原告的诉权,无形中对原告提出了过高要求,违反了立法的本意。

综上所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被告需要有诉讼资格,若是被告身份不合适的话,被驳回之后。只要确实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后,在法定时效内,依法可以继续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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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是判驳还是裁驳?
由于对被告不适格这个分歧很难界定所以到底是用判决驳回起诉还是裁定驳回起诉都只能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但是这个判决驳回起诉就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经过法院的具体审理,审理之后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以就只能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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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是不是被驳回起诉
[律师回复] 也就是说原告时。最后,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被告某县粮食局并非某粮管所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是适格的被告,即认为被告不适格也是程序上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故应当裁定驳回,笔者倾向 第二意见,理由如下,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不应裁定驳回。而如果裁定驳回,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讼,符合条件,其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申请撤诉的。对此我们首先对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诉请加以区别。驳回是人民对已受理的案件: 第一,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不适格。在一次性补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原告就再也没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下属单位某粮管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为此向提讼,要求被告按劳动法规补偿相关补助。某粮管所因企业改制后归口县粮油储运公司。【分歧】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案情】原告胡某称,其夫系被告某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粮管所的职工,并工作至退休。但2003年粮管所进行改制后被注销。1985年其夫去世后,原告作为遗属每月从粮管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具体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原告在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条件,可由主动依职权释明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其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笔者建议对于原告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二,仍应受理,这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应立案受理,立案后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对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且原告的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权利。一种意见认为,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原告就有诉权,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可见,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不具备实体权利和要件处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权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称为权,后者为胜诉权,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评析】对《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理解不同是产生上述两种意见的原因,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符合管辖受理的范围,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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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 被告可以申请驳回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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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是被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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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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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在谁与谁之间予以解决才恰当或者有意义,这就是当事人适格问题。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从这一规定看出,民事诉讼对原、被告的确定性采取两种不同标准,即对原告要求必须适格,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被告则采用表示说,要求明确即可,而无其他具体规定。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权是指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作出裁判,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排除侵害的权利。诉权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或称司法救济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请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请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在谁与谁之间予以解决才恰当或者有意义,这就是当事人适格问题。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从这一规定看出,民事诉讼对原、被告的确定性采取两种不同标准,即对原告要求必须适格,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被告则采用表示说,要求明确即可,而无其他具体规定。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权是指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作出裁判,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排除侵害的权利。诉权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或称司法救济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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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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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意见,理由如下,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不应裁定驳回。而如果裁定驳回,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讼,符合条件,其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申请撤诉的。对此我们首先对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诉请加以区别。驳回是人民对已受理的案件:

一,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不适格。在一次性补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原告就再也没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下属单位某粮管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为此向提讼,要求被告按劳动法规补偿相关补助。某粮管所因企业改制后归口县粮油储运公司。【分歧】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案情】原告胡某称,其夫系被告某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粮管所的职工,并工作至退休。但2003年粮管所进行改制后被注销。1985年其夫去世后,原告作为遗属每月从粮管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具体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原告在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条件,可由主动依职权释明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其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笔者建议对于原告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仍应受理,这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应立案受理,立案后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对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且原告的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权利。一种意见认为,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原告就有诉权,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可见,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不具备实体权利和要件处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权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称为权,后者为胜诉权,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评析】对《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理解不同是产生上述两种意见的原因,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符合管辖受理的范围,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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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因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表明其诉求不具备合法性。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先确认原告拥有诉权,但因证据或法律规定不支持其诉求。在民事诉讼中,遵循法定程序至关重要。若原告不变更被告或未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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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告主体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正确的应该是判决驳回诉请。“打官司”已成为人们解决矛盾争端的有效途径。固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一定要找准那个侵犯你利益的相对人。否则,将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2014年7月12日,岚皋花里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11月,被告杜某联系原告高某同去河北省某矿山工程务工,在务工几个月后,矿方一直未向工人支付工资。高某因其是被被告联系来务工的,一直认为被告是工头,应由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故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自己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本院原告高某与被告杜某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杜某并非高某劳务合同的相对人,被告杜某主体不适格,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主体不适格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扩展资料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及处理
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2、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缺乏胜诉的证据。
3、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4、适用法律不同。驳回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理解、掌握了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区别,我们就可正确处理好上列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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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可以吗?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是不可以的,此时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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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可不可以申请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律师回复] 也就是说原告时。最后,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被告某县粮食局并非某粮管所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是适格的被告,即认为被告不适格也是程序上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故应当裁定驳回,笔者倾向 第二意见,理由如下,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不应裁定驳回。而如果裁定驳回,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讼,符合条件,其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申请撤诉的。对此我们首先对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诉请加以区别。驳回是人民对已受理的案件: 第一,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不适格。在一次性补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原告就再也没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下属单位某粮管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为此向提讼,要求被告按劳动法规补偿相关补助。某粮管所因企业改制后归口县粮油储运公司。【分歧】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案情】原告胡某称,其夫系被告某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粮管所的职工,并工作至退休。但2003年粮管所进行改制后被注销。1985年其夫去世后,原告作为遗属每月从粮管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具体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原告在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条件,可由主动依职权释明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其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笔者建议对于原告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二,仍应受理,这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应立案受理,立案后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对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且原告的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权利。一种意见认为,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原告就有诉权,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可见,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不具备实体权利和要件处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权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称为权,后者为胜诉权,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评析】对《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理解不同是产生上述两种意见的原因,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符合管辖受理的范围,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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