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申请协助执行令?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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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协助执行令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如果接到了协助执行令的当事人或者单位拒不执行拒不配合的,法院有权依法对当事人或者相关机构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或者冻结等操作,属于违法的行为。
怎么样申请协助执行令?

一、怎么样申请协助执行令?

申请协助执行令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人民法院对不愿意自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财产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等执行措施,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凭证。它对故意推诿、拒绝或妨碍执行有义务协助的执行人按妨碍民事诉讼规定处理。书写中主要填清被执行人和执行项目,对被决定扣留、提取的劳动收入,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协助执行的几种类型都是什么?

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有关的执行实践来看,当前我国协助执行有三类:一是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二是法院的协助执行,三是个人的协助执行。

1、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存款。

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的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人等。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法院的协助执行

当前,由于委托执行难,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地进行直接执行,而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外地人民法院派来的执行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应主动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联系食宿,代购车船机票,并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和被执行人的工作,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对强制执行的态度;协助外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协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等。

3、公民协助执行

不管是直接执行还是委托执行,在执行中都可能发生公民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事项,如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

法院在审理某一个案件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取证的问题,因此将会向某些机构或者个人发出协助申请的执行令,由这些单位或者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将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接到协助执行令的一方不能拒绝,必须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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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异议执行人范围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申请了法院协助执行。
[律师回复]
(一)协助义务人的分类
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单位协助义务人和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根据协助的内容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两种。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指管理某些文书档案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管理被执行人存款档案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或个人,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持有人,被执行个人收入的发放者等。
(二)协助义务人责任范围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进行严厉制裁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对协助义务的人制裁仍应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为了案件的执行而任意、无序的惩罚协助义务人,所以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后果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①对于罚款的适用。《民诉法》第10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首先面临的是法院的罚款。对于罚款从法律规定来看,涉及两个类别的处罚,第一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主体进行罚款,按照《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相关协助义务人处以罚款是法院追究拒不履行责任首当其冲适用的制裁措施,有时也是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的必要前提,如《民诉法》第103条第2款就规定,法院对有拒不履行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拘留。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相关答复,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②对司法拘留的适用。《民诉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00条,针对积极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协助义务人,规定可以适用拘留措施。对拘留适用的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合并适用。当单位作为协助义务人时,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后,其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协助义务人还负有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未协助的案外人可以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责令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也规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当事人转移存款的金融机构,法院可责令限期追回存款。对于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追回责任或事实上无法追回且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除可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外,还可对其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须追加拒不协助的金融机构为案件被执行人。
④对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主体包括协助义务人,具体针对那些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还包括那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适用主体也包括协助义务人,针对负有协助查封、扣押、冻结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妨害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由于《刑法》未规定单位作为上述二罪名的犯罪主体,故而《民诉法》第103条也就未规定追究协助执行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的内容。
(三)执行实践中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两种情形。
①责令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
②追加协助义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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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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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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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哥哥需要一份协助执行人异议申请书,可是我们都不会写,请问协助执行人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协助执行人异议申请书的问题,范本如下:异议人: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2号、第00018-3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措施
事实及理由:
荆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湖北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现已竣工,湖北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736.63万元至今未能支付,裁定扣划、冻结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802741.35元”。后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该裁定明显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一、两份执行裁定明显违背事实
根据(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3执行裁定书显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并且在执行异议中,异议人已经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异议人并未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的事实,对此,被执行人也并未进行抗辩,而是表示承认。并且该裁定书载明“且在本院第一次向异议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异议人对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并签收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贵院竟然以异议人签收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推定异议人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明显主观臆断,倘若按贵院的逻辑,只要签收了法院发出的传票和其他法律文书,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事实予以认可,法院即可下达判决书,那开庭审判又有何意义呢?
同时,根据(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2号执行裁定书,贵院仅仅用一句“查明了……事实”就匆忙下达对异议人的执行裁定书,姑且不论贵院是否对此事实予以调查,在该裁定书中连相关的证据都未载明,可见贵院是何其的草率。
二、(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2号执行裁定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对异议人作出扣划、冻结账户的裁定,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
根据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可以知道,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收入时,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人账户的收入,而非他人账户的收入,即使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其附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必须是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而非其他法人组织。在本案中,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的账户转入部分现金,贵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账户的该部分收入,而并非是直接扣留、提取异议人账户的资金。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扣划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资金,必须要有明确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在本案中,贵院作出的扣划、冻结裁定无任何法律文书为据,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三、两份裁定书程序违法
在(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于涉及异议人重大利益的事实,贵院不仅不开庭查明事实真相,并且在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就以一句“查明了……事实”来宣告事实,表达法院的观点,明显不符合程序规定。同时,在(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3号执行裁定书中,异议人已经向贵院递交了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单据,但贵院却以工程款结算单据并非被执行人签收为由认定异议人仍然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贵院理应传唤被执行人参加庭审,并对事实予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而不应如此草率了认定异议人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的事实。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书后15日予以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然而从(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3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贵院于2014年3月24日收到异议书,而2014年6月29日才下达驳回异议的裁定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贵院作出的两份执行裁定书不符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同时,法院作为掌管法律和评判事实的机关,其首先应充分的查明案件事实,了解事实的真相,然后据以适用相应的法律予以裁判。然而在本案中,贵院并未查明事实,了解事实的真相,草率的制作法律文书,有违其彰显公义的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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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生效后怎么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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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生效后怎样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支付令生效后怎么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支付令生效该怎样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支付令生效该怎样申请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支付令生效怎么申请执行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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