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保护包括哪些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二、物权取得的原因是什么?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三、物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可以对抗任何人的一种权利。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物权有相对的保护方式,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一般物权保护的种类有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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