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业主行使撤消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除斥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除斥期间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
2、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规定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权利将会丧失。
3、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法律一般以除斥期间对之加以限制,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
4、除斥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由于除斥期间作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完成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
所以在一方主张形成权以后,不论另一方是否就此种权利的存在提出了抗辩,法院都应当对该权利存在与否加以审查,这就必然涉及该权利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1、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
2、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
3、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促使民事行为人因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
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民法对许多形成权设有预定期间限制。除斥期间既然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那么期间届满,必然发生形成权的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的法律效力。这种结果无需当事人主张表自动发生,使适用法律的当然结果。由于这是一种无选择的自动效果,当事人对除斥期间利益只能被动承受,因此也不存在所谓期间利益之抛弃可言。
首先,业主对于自己所有部分的权利,是拥有完全所有权的,任何机构或者是代表都不能够侵害到业主自己本身的权利,虽然业主大会是属于所有业主的民意代表,但是是不能够随意使用业主的权利,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有侵害到自己合法的权益,就可以要求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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