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确认之诉会导致物权变动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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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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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之诉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确认之诉,他不是想要实现权利,也就是实现权利,并不是当事人发起确认之诉的最终目的,他只是想就其中具体权利的某种权利,或者存在着法律的关系从客观意义上来对其进行宣告,他不能够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并且确认之诉它其实只是对支配权的一种保护形式。
规定的确认之诉会导致物权变动吗?

不会。即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其理由为: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支配状态的确认,而非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动。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确认性裁判旨在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即“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确认性裁判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就确认之诉作出的裁判,还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包括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的裁判。

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只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要求判令对方履行某一民事义务。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争,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另外,在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原告不具备给付请求权或形成权不成立,作出驳回原告给付请求权、形成权的判决,该判决不是给付判决和形成判决,而是确认判决。就物权而言,与物权有关的确认性裁判是指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

关于确认性裁判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的问题,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应包括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如异议登记后的申诉确权判决,可直接作为登记依据。

正是由于确认之诉他不在物权变动的法律范围之内,当然确认之诉他也不是以具体的权利实现来作为最终的目的,它只是想要求法院或者是法律关系,能够给出一个具体的确定他权利的事实和存在没有要求任何权利的变动,因此这个确认之诉,他并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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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会导致物权变动吗?
确认之诉是不会导致物权进行变动的,一般确认之诉是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而且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相关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是不能导致任可的权利进行变动,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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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上具有形成力的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种类:
1.人民、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书、裁决书“分割者,以共有关系消灭为目的之清算程序”;
2.人民、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合同的判决书、裁决书;
3.人民作出的撤销债务人诈骗债权行为的判决书;
而对于民事调解书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人民作出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裁定、拍卖成交裁定、以物抵债裁定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判决书、调解书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争议,以法律解释为准。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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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关于采债权的法律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比较大,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要件。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四,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b.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有:纵观整个物权法,物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部门的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生效要件,反过来说,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生效成立,此种物权的变动就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的典型例子。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说明,地役权的设立,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地役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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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会导致物权发生变动吗
根据相关的规定,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那么是不会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的变动和合同无效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的。不断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物权发生变动的话也是属于有效的,但是作为过错方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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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物权法确立后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关于采债权的法律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比较大,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要件。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四,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b.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有:纵观整个物权法,物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部门的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生效要件,反过来说,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生效成立,此种物权的变动就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的典型例子。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说明,地役权的设立,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地役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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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导致路人死亡责任如何确定?
我们国家对于高空坠物我们国家规定的内容是有很多的,高空坠物发生的时候有很多的情况是不知道到底是谁干的,所以说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举证责任制的,这样可以更好的规避一些没有高空坠物的人。那么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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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导致物权变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行政征收导致物权变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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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导致物权变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行政征收导致物权变动一般是从征收文件生效时开始,但在进行征收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而且征收文件也需要获得认可,那么此就算是合理、合法的,文件生效就需要履行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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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导致我的损失,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可以协商,到运管部门投诉,或者起诉的方式解决
(1)、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2)、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3)、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4)、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末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5)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6)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7)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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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强行变道导致追尾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行变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者变道行驶,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 (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立即返回原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五)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及时变更到慢速车道行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或者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在道路上未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的。但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而强行变更车道,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不仅如此,就像成都的这起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车辆强行变道,还会给司机的精神上带来伤害,引发司机的“路怒症”。
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什么,如何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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