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立案审查阶段法院驳回起诉方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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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驳回起诉方的意思就是,当事人的起诉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拒绝受理,通俗点来讲就是人民法院没有立案。被法院驳回起诉,有可能是因为没有陈述清楚案件的事实理由,原告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或者法院没有管辖权等。
民事纠纷立案审查阶段法院驳回起诉方是什么意思

一、民事纠纷立案审查阶段法院驳回起诉方是什么意思?

驳回起诉指的是法院由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或者法律依据,拒绝审理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并予以驳回的行为。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分别是: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法院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对象和内容等。证明材料的份数与起诉书的份数相同。

3、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的材料。

(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原告有证据证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递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2)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成立的资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4、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材料。

(1)被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证明材料。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卡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成立的资料复印件。

5、与本案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与被告存在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协议、借据等。

6、属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

证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迎泽区辖区的证据材料;就管辖有约定的,提交管辖协议。

7、其他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如特定管辖、专属管辖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虽然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起诉处理,但是起诉是有法定条件的,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就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男方的父母肯定没有权利代替男方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法院驳回起诉时会告知不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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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在我们家公司已经工作了30年了,他处理过很多棘手的补偿侦查问题。但是他从来没有处理过,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你们可以使用相关的补充侦查阶段是什么意思知识来解决一下吗?最好详细一点,谢谢哦啦·
[律师回复] 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类: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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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阶段的查封与执行阶段中的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执行查封申请书
执行查封申请书
一:执行查封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申请查封公司(人)所有的位于的房屋套。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使将来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查封上述房产的申请,肯请贵院裁定。
申请人:公司(或人)
执行查封申请书
二:执行查封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区路6号单元户。(房产面积为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青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年3月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年3月日上午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10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20年3月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青岛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有限公司
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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