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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和解流程有什么?
执行和解是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所以执行和解的程序应该是由双方协商,再签订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自行活动,而不是在第三者(审判人员、执行员等)主持下进行的活动;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一项重要的诉讼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二、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
出现下列情形,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并向社会公布。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和解是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所以执行和解的程序应该是由双方协商,再签订和解协议。一般来说,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但是没有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并向社会公布。以虚假诉讼、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人都在惩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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