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许可使用内容的规定是怎样的?
商标许可使用内容不是法定的,需要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一般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二、商标许可前注意事项有哪些?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5、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其与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允许其许可第三方使用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上述合同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人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权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属于多重再许可的,许可人办理再许可备案时,应提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使用到本次许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7、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内,商标许可使用内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商标使用权许可跟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许可合同当中也应该约定清楚许可期限,一般到期以后,被许可人就没有权利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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