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为人是否劫取财物或是否造成人身伤亡作为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应单纯以“抢劫财物是否得逞”作为抢劫罪既遂的标准。
从抢劫罪犯罪构成本质特征看,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双重客体,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暴力性特征,侵害公私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必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两种行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同成为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
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为手段造成被害人的财物被劫走或人身受到伤害,都构成抢劫罪既遂。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第十个问题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一般来说,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取了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具体应分以下三种情形:
(1)劫取了财物,同时也侵犯了人身权利的,不论是致人重伤、死亡,还是致人轻伤或其他轻微伤害,均为犯罪既遂;
(2)未劫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后果较轻的,即致人轻伤以下伤害的,当为未遂;
(3)未劫取财物,但侵犯人身权利后果严重的,即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为抢劫既遂。由上可知,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但是,刑事责任年龄是必须优先考虑的。这会导致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
在确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再来考量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才会有实质意义。
二、多次抢夺能否构成抢劫罪?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多次抢劫行为,可以认定为多次抢劫。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而对于类似于持续犯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则应该结合具体的案情综合分析。
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不仅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大,对社会治安秩序也造成严重威胁,即使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并不很大,对被害人也未造成人身损害,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而对多次抢劫的行为,作为抢劫罪的从重情形之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刑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