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失效还能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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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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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异议登记失效还能起诉,异议登记会让涉案的不动产权处于争议的状态,会对民事关系保护造成不确定性,为了尽快结束这种不确定性,才要求异议人在异议登记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诉讼,否则就异议登记失效。并不意味着异议登记失效就无法起诉了
异议登记失效还能起诉吗

异议登记失效还能起诉

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情形下申请异议登记,又不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时效。

1、更正登记申请。

(1)、权利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异议更正。

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以及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更正登记涉及对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的变更和减损,应当取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更正。

3、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还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予以更正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情形下,不管不动产权利人同意不同意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都应当予以更正登记。这里的更正登记是纠错。

4、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这就意味着涉案不动产权属存在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就不能应利害关系人的更正申请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动产进行更正登记。

5、异议登记十五日内异议人提起民事诉讼确认不动产权属。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只是对不动产权属提出了质疑,并没有解决掉不动产权属争议,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做更进一步登记工作。

与权利人同意场合不同,可能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本来就应当进行更正登记;或者即使利害关系人对涉案不动产并无权利,不动产权利人仍然书面同意更正登记,其中可能存在权利人处分一定的不动产权利的行为,权利人放弃了争议部分权利,让渡给了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场合,就与利害关系人就涉案不动产权属发生了争议。登记机构不解决不动产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就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法院解决双方的不动产权属争议,对涉案不动产进行确权。不动产确权完成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不予更正登记,或者依法予以更正登记。

6、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会让涉案不动产权属处于争议状态,动摇行政机关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效力。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会产生不确定性,应尽早结束这种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异议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进行确权,进而确定要不要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最终

结束不确定性,让涉案不动产上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

7、异议登记不当,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不当,因此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对不享有权利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登记,会造成涉案不动产权属处于准冻结状态,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限,有可能造成权利人损失。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异议人对涉案不动产享有权利时候,即使异议登记导致权利人权利受限,有一定损失,异议人也无需赔偿。这时候,异议人的异议登记申请是维权行动,法律应当允许民事主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利害关系人如不申请异议登记,可能让登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候侵害自己的不动产权利。

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涉案不动产不存在权属争议场合,就意味着不动产登记正确和异议登记错误。异议人的异议登记申请造成权利人权利行使受限,产生损失,就是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异议人赔偿损失。

权利需要维护,权利更及时行使。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会造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长期悬而不决,不利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动产异议登记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不起诉,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虽然异议登记失效仍然可以起诉,但是异议登记失效不仅仅是失效,可能还会后续的法律关系保护,为了避免案件不确定性以及时效,还是建议在异议登记时效内进行起诉,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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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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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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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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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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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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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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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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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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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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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我刚刚给弟弟办理 异议登记,我想关于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的区别有什么呢?有什么效力呢?
[律师回复] 无论是更正登记还是确认物权之诉,通常都要求异议一方提供相当的证据,否则,法院或者登记机构不会受理其更正登记的请求或者确认物权的诉讼请求。这就客观上需要给予异议人搜集证据的时间。而在此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能对其房屋进行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权利,从而可能导致最终虽然真正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但房屋已经被处分,其无法要求返还房屋。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设计一个制度,它能够给尚没有证据的真正权利人一段时间用来搜集证据,同时它应当限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其房屋的处分权,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权利。这一制度就是他。
因此,异议登记的本质在于:他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他的功能,一方面在于其给真正的权利人提供了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给予了真正权利人搜集证据的缓冲时间,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存在错误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另一方面,他有阻断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和推定力的作用。这就是说,在发生他的情况下,表明有人对登记权利的归属或者内容产生了争议,如果第三人罔顾他的警示仍然进行交易,因登记的善意推定效力已不存在,其将无法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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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失效后仍可提起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但需遵守诉讼时效。按我国现行法律,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法律另有规定,则以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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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律师回复] 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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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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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更正登记与更正登记的异议登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如何理解" 更正登记" , " 异议登记" , " 预告登记" 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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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有什么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异议登记有什么效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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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房屋异议登记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房屋异议登记吗
可以申请房屋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就是将异议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亦即登记的公信力被暂时中断。由于异议登记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异议登记的目的是对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保护。
然而,“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做出限制”。因此,《物权法》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由此可见,异议登记制度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同时,也敦促异议登记申请人积极地行使权利。异议登记申请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向人民提讼,说明申请人并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也违背了《物权法》规定异议登记的目的。
申请人并非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且《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做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而对已经向人民提讼的,并未做出限制。
一些业内人士担心:今后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而改为异议登记。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以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就不能再处分该不动产;而异议登记则并不是不能处分,在登记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做出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后。仍然可以处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当事人是否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是由其自主决定的事。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认为采用异议登记难以控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会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登记就能够保护其不动产权利的,就毋须申请财产保全。
因此,在没有新的不同的规定前,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如果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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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后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买卖合同有效。异议登记产生的影响所谓异议登记指的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简单地说,异议登记减损了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出卖人出售的房屋上有异议登记,则意味着该房屋可能涉及权属争议,买受人应该慎重考量,再次确认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但若买受人未经确认仍然购买该房屋,日后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出现并主张出卖人是无权处分,此时买受人则无法主张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出卖人非该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即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从而其不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异议登记仅仅具有上述效力,若房屋登记名义人确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真正的物权人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即异议登记产生“不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仍可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设立登记。此外,由于异议登记在提供保护的同时也给房屋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了减少这种不稳定状态产生的长期性不稳定消极作用,法律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限做出限制,即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车辆异议登记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异议登记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异议登记是什么意思
目前,我国暂无车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只针对不动产。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异议登记条件: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建立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登记簿的公信力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对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况提出异议,即便真有不同认识,也完全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解决。另外,从《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表述来看,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也仅表述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也就是说,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事先是提出过更正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条件下,更正登记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异议登记。
3.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这点看似有些奇怪,为何权利人会给申请人这样一个书面说明,而允许他人对自己的权利提出异议呢?其实也不难理解,申请异议登记是在权利人拒绝进行更正登记之后才得以进行的,所以权利人的权利此刻还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给予申请人这样的声明对其本身也没有影响。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异议登记的话,那么申请人可以先向提讼(这里的诉讼笔者认为是提起一个确权诉讼,以达到申请人当初想进行变更登记所达到的效果),然后在诉讼中再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我国物权法主要参考了不动产登记效力较为相似的德国程序,如《德国民法典》第899条的规定,异议登记可以以假处分原因或者因土地登记薄的更正登记所涉及的权利人的同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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