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追认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1、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现。主要是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者目的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的内容中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3、合同属于人的行为。合同涉及的一般是财产性权利的内容而不包括人身权利。其是基于人的意思行为。
4、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合同是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四、合同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总的来说,只有在以上两种特殊情况中才存在追认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根据本人的年龄、智力等情况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的,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还是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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