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个被告管辖法院是哪一个?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该规定,尽管这几个被告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方,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范围,但是每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你可以选择任一某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来提起诉讼,各法院都是享有案件管辖权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哪些情况由原告地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主体有哪些?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前文已经述及,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共同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审查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法律就予以认可。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异议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推定其放弃该权利。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赋予没有提管辖异议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实质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间届满后丧失的管辖异议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应当是异议申请人及其相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不得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我国的上诉是根据原告就被告来,除非涉及到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是原告所在地也可以进行上诉。如果被告有很多人,那么每一个被告,他的法院所在管辖地,都是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管辖的,因此原告如果想要上诉,那么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被告所在地进行上诉,建议选择离自己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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