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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如果是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登记的,此时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目前,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第一、我国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我国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如果双方未领取结婚登记,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男婚女嫁是当前社会中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当两人选择结婚时一般男方会给予女方相应的彩礼,此时我们是要注意相关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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