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通常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公司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从一定意义上讲,董事会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和董事是董事会机构的成员。一般来讲,董事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职责如下:
(一)职权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长的相应职权,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享有以下职权:
1、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5、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若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公司,只不过此种情形下,董事长代表公司不是因为他是董事长,而是因为他是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法》列明的董事长的权限也就是主持董事会等,并没有规定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权力。董事长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其参与方式是通过董事会进行的。
(二)责任
董事长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三)执行董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一般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公司法》第47条有关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行使。
二、董事长有哪些责任?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公司的最高领导者。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董事长除了有召集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权力以外,其他权力与普通董事相同。
董事长通常是一个公司股东的最高代表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会领导,也是公司的出资人之一,所以董事长他个人是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因此董事长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董事长不是属于这类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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