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社保问题作出规定,但从实践来看是不允许双重社保问题的。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理论上可以选择各自缴纳,也可以选择将其中一份社会保险停止缴纳,如果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关系中获得赔偿。
二、双份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存在哪些种类?
其一,劳动者同时从事几份非全日制劳动,和几个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其二,劳动者同时从事全日制劳动和非全日制劳动,如劳动者白天从事全日制劳动上班8个小时,晚上或者周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劳动;
其三,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全日制劳动,尽管少见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最关键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因为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要求是不超过8小时,因此有只工作5个小时的也叫全日制劳动,这样也就在客观上提供了存在的可能;
其四,劳动者只从事一份全日制劳动,但由于其他因素还和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如招用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带岗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三、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评价如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并不能仅仅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因此,法律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只是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影响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已。
综上所述,实践中不允许双重社会保险关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表明社会保险关系只能唯一,因为社会保障号码对应的公民身份号码是唯一的,但是特殊原因导致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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