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一款规定了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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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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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条主要是规定如果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着欺诈或者胁迫的现象双方不是出于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是经过友好的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就等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作数的。
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一款规定了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一款规定了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合同书面形式进行严格要求,是由于书面形式比较严肃慎重、准确可靠且有据可查,有利于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也有利于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解决纠纷,能更有力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相比之下,非书面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包括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工种或职务,以及在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体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方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出于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而且不存在着任何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更不存在着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而且条约中的内容是必须合乎我国相关法律的,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那么就算签字盖章,这个合同也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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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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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学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公平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椐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义务。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首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责令改正的目的是纠正已发生违法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恢复到合法的状态。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其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国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而下岗失业人员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首先就需要通过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证实自己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因此,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损害的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给劳动者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其间接损害的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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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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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牌名称和营业执照要一致吗
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 会被工商部门以擅自变更字号名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  严格意义上讲,此种行为并不会违反我国法律,但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后果是该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被查处,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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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三款的规定内容有,只要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是部份无效;对于无效的合同是不能保障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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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2013年11月26号的车今年是第7年还是第8年年检
[律师回复] 你好,符合规定的车辆在车管所 及部分交警队可免费申领年检标志。现政策执行如下:
2015年1月1日前,除江苏、四川等12个省份试行省内车辆省内年检免委托书外,其他车辆异地年检均需开委托书。
请核对车辆行驶证的打印的车辆类型、车辆注册日期、车辆年检截止年月等信息。
新上牌的小型私家客车 六年内免上线,但仍需 按时(六年内两年一次)申领年检及环保标志。
若你的车是2010年11月 上牌的7座以下 的非营运私家小型客车。
那么根据新规,2014年11月 无需上线年检,但车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期间车辆未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016年11月 仍需上线年检。
货车、面包车、公司注册车辆,均不在新规范围内。
非营运小型客车,前6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检一次。
非营运中、大型客车及货车,前10年每年年检一次,第11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营运车辆,前5年每年年检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摩托车,前4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5年起每年年检一次。看到你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你的咨询,敬请谅解。具体可来电详询,方便沟通和为你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如果有后续疑问,可以电联我,电话免费的,微信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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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内容主要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我国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效力的认定中,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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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处理一件事情的时候遇到了反不正当竞争,要处理,但是要问问,这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对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这种行为,同时根据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行为人。即凡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的,都要责令其停止,而是否同时处以罚款,及罚款具体数额多少,要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情节”主要指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大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有奖销售的规模、持续时间、对于推销商品的影响程度、设奖数量及金额、非法所得数额或商品销售额等。对于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还要看所推销商品“质次”的程度,是否会造成对消费者生命财产的损害等。
征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内容,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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