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劳动合同签员工时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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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工作的时间地点,工作的条件,要约定工资待遇的支付方式,要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要考察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保留一份。
用劳动合同签员工时注意什么?

一、用劳动合同签员工时注意什么?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明确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

2、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3、注意不合法的条款;等等。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事项包括劳动合同的内容需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劳动合同是自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以及双方需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有什么?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的原则可归纳为二条,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得违法原则,所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指:

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不存在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第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双方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意愿,通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所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签订合同后可以提前离职吗?

签订合同后可以提前离职,签订合同后如果后悔了,如果还在试用期那么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离职即可,如果属于正式员工,那么需要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在1个月内需要配合公司办理好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时,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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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超期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超期约定属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当于每月要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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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重复多次约定试用期,亦属违法约定试用期,同样面临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四、不订单独试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试用期需参加社保
千万不要以为试用期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万一试用期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员工患重大疾病,单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特别提醒: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
六、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雇
试用期解雇一个员工并不比试用期后解雇更轻松。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行,《劳动合同法》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负举证责任。但这个举证责任并不容易。
七、需书面约定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防范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事先书面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
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决定须在试用期内做出。
九、不能随便延长或缩短试用期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属于约定条款,需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才能成立。用人单位无权凌驾于劳动者之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单方延长试用期。同时,即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不能延长试用期,经协商一致后延长的试用期限,实质上为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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