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很容易混淆,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协议一般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属于《民法典》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主体的待遇不同,法律的调整不同,合同的内容不同,出现纠纷时的解决方式不同。签订劳动合同有特定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可以是公民和公民之间,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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