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全日制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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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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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要拥有必备的条款,比如说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相关信息的填写,还有劳动合同期限的填写以及工作的内容,工作的地点,薪资,报酬等相关的内容都是必备的。
南京市全日制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这是劳动者判断自己是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理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换言之,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2)休息、休假。

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如:①法定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②年休假,是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

6.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得的直接回报,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

(2)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防护是用人单位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的防护措施。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条款。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服务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所有的必备条款是否都有填写上,如果存在着空白的地方,那么是可以拒绝签字的,没有签字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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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南京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内容呢?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谢谢啦!
[律师回复] 买房不是只要有钱就好的,虽然钱是一个巨大的考量标准。其实你能买房与否,还要看你是否有资格的,现如今诸多城市都升级限购的政策下,买房资格是比房款更重要的啦!
买房资格有否如何衡量:
1、如果你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那么,你需要拥有这些材料,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如果你是被委托购房的,需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要件。
购房资格如何去查:
1、网上预签
不同的城市,网上预签的办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如果你在某市办理网上预签,你就需要在阅读完相关限购政策后,登录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你需要拿着审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去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并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查询结果
想要查询审查结果,你可以登录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4、领取合同
48小时后核查完毕,你需要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也就说明你具备了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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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想在南京开个公司,现在正在弄商标的问题,请问,南京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注册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申请注册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2 、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以上是南京商标注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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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毕业以后和男朋友一起来了南京工作,这是生完小孩后第一次上班,我想咨询下南京市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范本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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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以上是南京市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范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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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准备在南京买一套房子,请问,在南京市购房合同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条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一、产权问题:
所购商品房一定是“大产权”这点应该不必再说了。我们这里讲的是应与开发商具体约定办好“产权证”并交付到业主手中的时间。一般来讲,在“主合同”中对取得产权证的时间都有具体约定,但是在未如期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对业主的权益保护力度存在明显欠缺。所以,我们应在“补充协议”中做出更确实的约定如下。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以上是南京市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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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京市高温费是多少?
规定,南京市高温费标准是每月300元,从6月份支付到9月份,在这段期间内,在户外从事工作的员工或者在市内高温环境下劳动的,可以拿到高温费。如果企业不支付高温费,员工可以去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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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非日制员工,现在马上就要到合同时间了,所以我想问下这个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 12号)第4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 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 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自然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事由,也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 止条件出现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 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 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 终止。上述全部内容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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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南京户口办理,那会不会很难办啊,那注意事项有哪些啊?如果有固定工作的呢?有什么标准一点的回答呢
[律师回复] 南京户口办理根据最新发布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1、非南京户籍人员购房落户被废除;
  
2、想要落户南京,必须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
  
3、不符合条件的,需要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
  正式执行时间:2017年2月1日起
  积分落户的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申请积分落户的条件(同时具备):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
  申请积分落户的提交材料:
  
(1)积分落户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
  申请积分落户的几项重要加分项:
  
(1)学历
  
(2)社保缴费年限
  
(3)居住年限
  
(4)购房
朋友目前是在一家公司做人事工作的,因为公司要求减低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想知道的是企业用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项是哪些?
[律师回复] 我国《劳动合同法》共确立了三种合法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
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
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
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
时,
这与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
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
度是不同的。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
加班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目前的一些地
方性的规定来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
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二、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
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
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
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
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
他们与
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
从事非全日制
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从而形成劳动关系;
也可以与
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四、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
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
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终止用工,用人单
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关于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关于工资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
支付工
资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七、关于社会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
务,
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
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
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
定为伤残
5

10
级的,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
及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
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
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
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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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盗窃罪认定标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南京市盗窃罪认定标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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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需要一些工人,我想问问非全日制临时用工注意事项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什么?
除了前面已经提及的计酬方式、合同形式以及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等特点之外,企业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1、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计酬标准有下限。《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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