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限定“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适用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新条文至少做了三个限定:
首先,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其次,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过去一样可通知也可不通知;
最后,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这三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
不应该应该排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无例外的通知拘留人家属。
理由有三: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是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
第二,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犯罪,如果侦查不力,将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假如有4人涉嫌参与恐怖主义犯罪,1人被拘捕,假如必须24小时通知家属,那另外3人得知消息后会逃脱或者临时改变犯罪计划,这样会对公众造成更大伤害。只能所有人都抓获后一并通知家属,才能避免打草惊蛇;
第三,当然该例外也不排除会在执法过程中被滥用,但是不应该因此而否定这一限制在立法上的必要性。在执法中被滥用的问题,应该出台相关的配套执法措施去保障。而不应一昧地归责于立法。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只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这两类严重的犯罪才可以不通知家属,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防止滥用“有碍侦查的情形”这一情况,这不能说不是一次法治上的进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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