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所谓领土完整性,即凡属国家领土,均不能丢失,不能被分裂、肢解,不能被侵占。背叛国家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由于其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最严重、最危险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我国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一章之首。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背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国家的行为,足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即成立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二)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本罪既遂的构成不要求客观上发生了分裂国家的危害结果。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叛乱。此外《刑法》规定: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除了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为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不管当事人是否最终造成了具体的结果,只要是他在生活行为中和外国勾结出卖国家或者当间谍把我国的一些重要消息泄露出去或者在我国的各种场合,比如网上造谣,妄图煽动民众情绪来分裂国家,这些其实都是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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