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买车行为是发生在结婚之后,但当事人具体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车还是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买车,这关系到婚后买的车子的归属问题。通常情况下,在结婚之后买的车子:
1、如果是用婚后收入所得购买的车辆,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但如果是用婚前积蓄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婚后用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价取得的财产,也应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军人离婚时复员费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1条规定,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年平均值=一次性费用总额÷(70-入伍时实际年龄)
但是保险费、伤残补助金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费用专属于军人本人,是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例如:老刘20岁入伍,其与老婆结婚已经10年,退伍时拿了60万元复员费,现在二人欲离婚,那么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10×〔60万÷(70-20)〕=12万。也就是说,复员费部分老刘妻子可以分得6万元。
《民法典》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了增补,新增加了劳务报酬,这指的是婚后任一方利用空闲时间的劳务付出获得的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1062条里没有明确列举的劳务报酬,只要是婚后所得,原则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