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配合防疫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于不配合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例,公安机关会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依据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不配合防疫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什么行为算不配合防疫工作?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如果刻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最终导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日常生活中,不配合防疫规定可以处罚款或者拘留。已经被医院确诊的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治疗期未满,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病毒等行为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刻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的旅居史,导致他人感染病毒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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