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要负责人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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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主要负责人规定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由用人单位盖章同时也是需要由专门主管人事负责人来签字。当然了,通常情况之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主要负责人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主要负责人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主要负责人规定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由用人单位盖章同时也是需要由专门主管人事负责人来签字。劳动者是和公司签订合同,一般应加盖公司公章,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因此加盖人事章也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是签字、盖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签字应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其他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也可以有效;

二、劳动合同样式是怎么样的?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四川成都。

乙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劳动合同和其他普通的合同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比如说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加盖公司的公章,同时法人也是需要签字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人没有签字,劳动合同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不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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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rn(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n(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rn(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n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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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中什么时候负主要责任,负主要责任的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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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祸中什么时候负主要责任
(一)主次要责任划分的原则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认定主要责任的情形具体来说,负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二、负车祸主要责任应如何赔偿
(一)赔偿比例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项目(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赔偿金:其
一,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
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财产损失:其
一,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其
二,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和车辆贬值损失。(
8)另外需赔付的还有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器具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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