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中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法定中止: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3、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4、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5、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特点
(1)此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2)中止行为一般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中止事由的发生取决于合同期内当事人是否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里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除非当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3)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呈现明显失衡。这是由《劳动法》的性质决定的,权利义务的失衡通常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减轻其法定的义务。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它意味着当事人对中止期满后重续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允诺或法律强制。
(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长短取决于中止原因,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没有下限。
在符合一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是可以进行中止,劳动合同的中止指的是劳动合同还处于存续的期间,但是由于某些因素从而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一定的期间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但是这个期间最长是不能够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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