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亲友有罪吗
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亲友有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是有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亦不可能构成本罪。还应指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品,不论其价格如何,是否属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要针对的是在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的便,来为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因此,对于在职人员肯定是有罪的,但是对于其中的亲友是否犯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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