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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任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个限制。但这条限制不是绝对的。
1、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
3、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准许。
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5、这一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起诉离婚的案件处理中,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条,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分别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和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我们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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