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是否法定有效?
派出所开的监护人证明是有用的。证明是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证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办理监护人证明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
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
2、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综上所述,监护证明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凭证,一般情况下一监护人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指定,存在争议的通过法院判决确定,不需要用监护证明来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但如果确实需要用到的,那么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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