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适用于商标买卖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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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并不适用于商标买卖,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转让商标,必须是转让人跟受让人跟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是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跟第三方签合同的,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商标买卖不能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行纪合同适用于商标买卖吗

一、行纪合同适用于商标买卖吗?

行纪合同不适用于商标买卖,商标买卖不能委托给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

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

4、行纪人要求特殊。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5、可以和自己买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按照规定,行纪合同仅适用于一般的贸易活动,转让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都需要转让方跟受让方当面协商确定,作为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总不可能委托给别人,直接让别人跟他人签订商标买卖合同,这种做法也根本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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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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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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