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年子女如何把户口独立出来?
户口独立需要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根据《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
(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五)宅基地使用证。
二、户口迁移登记有哪些?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民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公民应当持户口准迁证向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出具户口迁移证。
(三)公民应当持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三条 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指市区)、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
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新生自愿办理户口迁移,需要迁移户口的,可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证明(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领取户口迁移证。
录取院校凭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证,统一到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转学的,应当由本人凭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教育部门的退学、转学证明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应当由本人凭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到就业单位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未就业的,两年内可以将户口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当由本人凭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六条 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户口迁移至辖区内的公共集体户,并收缴其居民户口簿,向其制发新的居民户口簿;未设立公共集体户的,公安机关可以将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对原户口登记人未按规定迁出户口的,不得在原户内新增户口登记。
第四十七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在我国,公民从出生之后户口就一直挂靠在父母名下,未成年之前,子女跟父母以及夫妻之间的户口是不能分开的,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应按照派出所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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