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给付的彩礼订婚当天女方要返还吗?
此时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支付彩礼的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给付彩礼,但是后续又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在核实之后,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之间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是就结婚达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礼的。
2. 双方之间已经办理结婚手续,或者是已经摆了酒席的,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的。
3. 男方家庭为了像女方支付彩礼,而像亲戚朋友借债,而后期无力偿还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苦难的。
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男方家庭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虽然这是一个返还彩礼的条件,但是由于这个生活困难而导致返还彩礼的包含面过于宽广,所以,在这里还需要详细的解释,根据对生活困难做出的含义为:“所指的生活困难为,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个人所得到的财产或者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没有办法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根据这条法律的解释,我们可以理解,“生活困难”是指生活比较的苦难,而不是相对的困难。
“生活困难”也应当和上述的意思一致,所以“生活困难”是指男方家庭在给付彩礼之后,其自身的收入或是存款已经没有办法在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指男方家庭在给付彩礼之后,财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无法在享受原来的生活水平。如果男方的家庭经济能力本身比较差,很难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在还需要他人的救助,为了给孩子娶亲,也给付了彩礼,但是给付彩礼的钱,都是属于借款,后续还需要偿还,而因为要还借款,生活条件更加的困难了,这样的情况就是属于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
二、彩礼钱返还的范围
1. 在男方家给付彩礼钱之后,这部分彩礼分了两部分,一部分是通过办酒席或者是拍婚纱照使用掉了,那么者部分就可以算作共同开销,在男方家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对于共同开支的项目,在计算女方家庭需要返还彩礼的时候,需要减掉这部分。
2. 在办婚姻的前夕或者是结婚之后,男方以赠予的性质,赠送女方财物,这类的财物是表达双方的爱意,者部分是属于赠予关系,在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这部分不得要求返还。
其实彩礼的给付是我国的长久存在的一项习俗,但是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习俗也是需要被法律规制的,如果是女方家庭在结婚的时候,要求索要彩礼钱和首饰钱,那么就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我国是禁止父母或者是他人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也严禁以婚姻为名,索取钱财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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